諒解備忘錄

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爲執行《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達成諒解如下:

一、關於常設機構和營業利潤條款。在《議定書》執行之日前已經在一方開展的項目,應適用《安排》的相關規定,不受《議定書》的影響。

二、關於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條款。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屬於在議定書執行之日以前期間取得的所得,應適用《安排》的相關規定,不適用《議定書》規定的稅率。

三、關於財産收益條款。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屬於在議定書執行之日以前期間取得的財産轉讓所得,應適用《安排》的相關規定,不受《議定書》的影響。

四、關於消除雙重徵稅方法條款。澳門認爲,對根據《安排》已繳內地稅收抵免澳門稅收或豁免徵收的申請,必須在收益所屬年度之後的兩年內提出。內地認爲,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對已繳澳門稅收抵免內地稅收或豁免徵收的申請,應在繳納稅款之日後的三年內提出。

本諒解備忘錄於二零零九 年七月十五日在澳門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寫成。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國家稅務總局
經濟財政司司長 副局長
譚伯源 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