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自助服務機補印定期徵稅憑單
茲通知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之納稅人,自五月一日開徵政府批租地地租和之後其他定期稅,於徵收期內,可透過設置於財政局大樓、氹仔接待中心、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及龍成大廈收納處的財政局自助服務機,補發個人之徵稅憑單,至於身份證明局的自助服務機則僅可列印徵稅憑單摘要,資料可供納稅人於貼有「繳費易」之澳門銀通網絡的自動櫃員機(ATM),或透過銀行提供電子渠道或銀行電話服務直接繳納,自助服務機設置地點及開放時間,可透過財政局互聯網(網址http://www.dsf.gov.mo/)查閱。
2015年4月30日
非澳門居民可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邊境站入境處繳納欠繳罰款
根據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第17條之規定,財政局稅務執行處為對不自願繳納之罰款進行強制徵收的權限實體。
根據上指法令第18條之規定,非澳門居民之違反者在未繳納罰款之前,不得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在多個部門及機構之協助下,已於下列邊境站設置自助櫃員機,以便繳納欠繳之罰款。非澳門居民之違反者於繳納罰款後可進入澳門特區。
設有自助櫃員機之邊境站為:
- 關閘邊境站警司處;
- 路氹城邊境站警司處;
- 外港邊境站警司處;
- 機場邊境站警司處;
- 氹仔客運碼頭邊境站警司處。
如有查詢,可致電財政局稅務諮詢中心,電話:2833 6886。
通告
更改支票受款人的名稱及其他使用支票的注意事項
1. |
茲特公告,根據第22/2008號行政法規,倘若納稅人使用支票作為支付工具繳稅,須以“財政局” 為支票受款人以取代原受款人“澳門財稅廳收納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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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支票上標示金額應與徵收憑單、支付憑單或有關通知內金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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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得以簽發日期已逾繳納當日之前三天的支票,於本局收納處繳交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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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以支票繳付稅款,特別是當其金額等同或超過澳門幣五萬元,必須使用保付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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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查詢,可致電本局稅務諮詢中心,電話:2833 6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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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