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財政局 - 稅務通訊/通告/佈告/公告


通告

財產移轉印花稅的豁免

根據第22/2023號法律通過的2024年財政年度預算案第十二條規定,於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內,豁免徵收購買作居住用途的不動產,所涉及的金額至$3,000,000.00(澳門元叁佰萬元)的相應印花稅。為此,特通告如下:

 

一、

凡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為受惠於上指豁免,須向本局遞交確認豁免財產移轉印花稅之申請書:

1.

成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以及;

2.

在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簽訂有關不動產的首份買賣文件或合同之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並不擁有任何不動產(如住宅、商舖、寫字樓、工業單位及車位等),但僅擁有一個車位除外。

 

二、

如自然人透過須課稅的任何文件而取得不動產,不論是否已在物業登記局登記,概視為擁有不動產。

 

三、

當屬夫妻共同取得不動產,且採用的婚姻財產制度為一般共同財產制、取得共同財產制或取得財產分享制時,夫妻兩人均須沒擁有任何不動產(但僅擁有一個車位除外),才有權享有上指豁免。

 

四、

如獲豁免的受益人於豁免日起計三年內,將有關不動產移轉他人(因繼承轉讓除外),豁免即告失效,該受益人須在移轉前,根據一般性規定繳納應徵收的印花稅,否則獲豁免者除須繳納所欠稅款外,尚須繳納按法定利率計算的補償利息及繳納倘有的罰款。

 

五、

倘納稅主體曾受惠於過往年度或本預算年度的相同稅務優惠,則不再享有上指豁免。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

 

更新日期:12/01/2024



通告

自助服務機補印定期徵稅憑單

 茲通知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之納稅人,自五月一日開徵政府批租地地租和之後其他定期稅,於徵收期內,可透過設置於財政局大樓、氹仔接待中心、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及龍成大廈收納處的財政局自助服務機,補發個人之徵稅憑單,至於身份證明局的自助服務機則僅可列印徵稅憑單摘要,資料可供納稅人於貼有「繳費易」之澳門銀通網絡的自動櫃員機(ATM),或透過銀行提供電子渠道或銀行電話服務直接繳納,自助服務機設置地點及開放時間,可透過財政局互聯網(網址http://www.dsf.gov.mo/)查閱。

2015年4月30日

 
財政局局長
 
   
 
江麗莉
更新日期:06/05/2015



非澳門居民可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邊境站入境處繳納欠繳罰款

根據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第17條之規定,財政局稅務執行處為對不自願繳納之罰款進行強制徵收的權限實體。

根據上指法令第18條之規定,非澳門居民之違反者在未繳納罰款之前,不得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在多個部門及機構之協助下,已於下列邊境站設置自助櫃員機,以便繳納欠繳之罰款。非澳門居民之違反者於繳納罰款後可進入澳門特區。

設有自助櫃員機之邊境站為:
 - 關閘邊境站警司處;
 - 路氹城邊境站警司處;
 - 外港邊境站警司處;
 - 機場邊境站警司處;
- 氹仔客運碼頭邊境站警司處。

如有查詢,可致電財政局稅務諮詢中心,電話:2833 6886。




 
通告

更改支票受款人的名稱及其他使用支票的注意事項

1.
茲特公告,根據第22/2008號行政法規,倘若納稅人使用支票作為支付工具繳稅,須以“財政局” 為支票受款人以取代原受款人“澳門財稅廳收納處”。
   
2.
支票上標示金額應與徵收憑單、支付憑單或有關通知內金額相符。
   
3.
不得以簽發日期已逾繳納當日之前三天的支票,於本局收納處繳交稅款。
   
4.
以支票繳付稅款,特別是當其金額等同或超過澳門幣五萬元,必須使用保付支票。
   
如有查詢,可致電本局稅務諮詢中心,電話:2833 6886。
 
2008年8月14日
 
  局長  
     
  劉 玉 葉  
     



 
通告

電 子 申 報 服 務

茲按照第11/2008號行政法規核准財政局推行電子申報服務,該服務將逐步適用於稅務、公共會計及財產管理等範疇,以電子申報服務寄送之申報書等同於親身遞交預印申報書。公眾欲使用此服務,需要向財政局登記以取得通行密碼,使用通行密碼之法律效力等同於親筆簽名。

至於專營公司,保險公司及受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金融體系法律制度)規範之公司、離岸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兩合公司,除須在財政局登記外,當傳送電子申報書時亦須使用合格之電子簽名認證。

詳情請瀏覽本局互聯網網頁(網址: http://www.dsf.gov.mo ),預約登記及查詢,請致電(2833 6886),亦可透過傳真(2833 0818)及互聯網網頁(網址: http://www.dsf.gov.mo )預約。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財政局局長  
     
  劉 玉 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