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財政局 - 稅務通訊/通告/佈告/公告

取消與不動產需求管理相關的措施及非澳門居民的逆週期樓宇按揭成數措施自2024年4月20日起生效
經持續關注及評估不動產市場情況,因應不動產市場環境的變化,特區政府提案並獲立法會審議及通過第5/2024號法律《取消與不動產需求管理相關的稅務措施》,自4月20日起全面取消涉及不動產的三項印花稅,包括特別印花稅、額外印花稅及取得印花稅。樓宇按揭方面,澳門金融管理局透過發出新指引,自該日起取消逆週期樓宇按揭成數措施,並暫停實施壓力測試的要求。
取消需求管理稅務措施,無須繳交三項印花稅
自4月20日起移轉不動產,無須繳交以下三項印花稅:

1. 特別印花稅
在取得後未滿兩年移轉所取得的住宅單位、商業單位、寫字樓及車位,移轉人無須繳納移轉樓價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的特別印花稅。

2. 額外印花稅
非澳門居民、法人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取得住宅單位無須繳納取得樓價百分之十的額外印花稅。

3. 取得印花稅
取得第三個或以上住宅單位無須繳納取得樓價百分之十的取得印花稅。
過渡規定
在上述法律生效前已作出移轉不動產的文件、文書或行為,仍適用原有法律規定,尤其是相關的結算及處罰規定。

至於在本法律生效前獲豁免取得印花稅的人士,在法律生效後即使獲豁免的不動產在發出相關免稅憑單未滿三年內非基於繼承原因移轉,原獲豁免的取得人亦無須繳納取得印花稅。
取消逆週期措施,統一居民及非居民按揭成數上限
澳門金融管理局自4月20日起,取消非澳門居民的逆週期樓宇按揭成數措施,澳門居民及非澳門居民按揭成數上限統一為百分之七十(澳門居民購置經濟房屋按揭成數上限維持百分之九十),並暫停實施按揭貸款利率上調兩個百分點的壓力測試要求。

如有疑問,可致電財政局稅務查詢熱線(電話:2833 6886)及澳門金融管理局(電話:2856 8856)。
至於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月15日期間取得第二個居住用途不動產並已繳納百分之五取得印花稅的人士,財政局將主動向該等人士退還有關稅款。
2024年4月19日




更新日期:19/04/2024



具備適當編制會計之職業稅第二組納稅人 遞交收益申報書期限至四月十五日

根據第2/78/M號法律核准之《職業稅規章》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具備適當編制會計之職業稅第二組納稅人(自由及專門職業)須於4月15日前遞交M/5格式申報書,載明2023年度所收受或交由其處置的一切薪酬或收益。

三個地點遞交申報書

財政局呼籲仍未遞交上述申報書之納稅人,儘快於限期前前往下列地點遞交(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

(一)南灣財政局大樓地下-稅務接待中心;

(二)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

(三)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為減少輪候時間,納稅人可透過“一戶通”或“商社通”預約辦理遞交申報書。

如有疑問,請致電稅務查詢熱線2833 6886。

更新日期:03/04/2024



新修訂的房地產需求管理措施
追溯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為了減輕換樓人士的稅務負擔以及改善居住環境的訴求,經綜合考慮本澳房地產市場及經濟形勢後,特區政府適度調整房地產需求管理措施,有關措施追溯自1月1日起生效。
根據2024年1月16日生效的第1/2024號法律 -《取得第三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取得第二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人士不須繳納樓價百分之五的取得印花稅,但對於取得第三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動產的人士仍須繳納樓價百分之十的取得印花稅。
過渡規定
2024年1月1日前已簽署或作出涉及取得第二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文件、文書及行為,仍繼續適用原有法律的規定,尤其是繳納百分之五取得印花稅的規定及申請退還已繳納該不動產百分之五之取得印花稅稅款的規定。
至於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月15日期間取得第二個居住用途不動產並已繳納百分之五取得印花稅的人士,財政局將主動向該等人士退還有關稅款。
如有疑問,可致電財政局稅務查詢熱線,電話:2833 6886。
更新日期:15/01/2024



第001/DIR/2024號傳閱文件

事由:《職業稅規章》—─因調整《職業稅規章》第四條e)項和f)項規定有關屬不課稅收益的房屋津貼和家庭津貼等的金額而更新第1/DIR/2020號傳閱文件。

鑑於經第22/2023號法律《2024年財政年度預算案》調整了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一薪俸表中薪俸點100點的金額;

鑑於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房屋津貼、家庭津貼、結婚津貼、出生津貼以及喪葬津貼金額與上一段所指的金額掛鈎,以及根據第8/2016號法律第一條及第5/2018號法律第一條規定調整了房屋津貼及出生津貼的金額;

鑑於上述對《職業稅規章》第四條e)項和f)項所指的不課稅收益的各項津貼金額所作之調整,以及該等金額的訂定對計算《職業稅規章》第九條第二款所指豁免收益金額上限,特別是對訂定私營行業僱員以及《職業稅規章》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所指的僱主的不課稅收益金額上限所產生的影響;

基此,須將第2/DIR/2003號傳閱文件中第一點至第四點及第七點的金額作出以下調整,並由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一、家庭津貼:940澳門元;
二、結婚津貼︰4,230澳門元;
三、出生津貼︰5,640澳門元;
四、房屋津貼︰3,760澳門元;
五、…………;
六、…………;
七、喪葬津貼︰5,170澳門元。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於財政局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更新日期:16/01/2024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三月二日第15/85/M號法令及第4/2011號法律修訂的《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三十七條和第四十五條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二零二四年評核期間所得補充稅評稅委員會及複評委員會成員:
評稅委員會
委員會“A”
主席
:
劉緻緻,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
:
邱雪玲,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文景華(正選)及李展程(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
:
戴健琴,顧問督察。
委員會“B”
主席
:
蔣素華,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
:
李詠薰,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徐棣炫(正選)及黃幗嵐(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表決權秘書
:
何偉新,顧問督察。
委員會“C”
主席
:
姚惠芳,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
:
許巧蓉,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勞美好(正選)及曹志強(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表決權秘書
:
馬可欣,特級技術輔導員。
委員會“D”
主席
:
高嘉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
:
何嘉慧,特級技術員(正選);
黃永恆(正選)及宋慶利(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表決權秘書
:
黃靖雯,一等技術輔導員。
委員會“E”
主席
:
李達安,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
:
黃偉堂,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黎鴻才(正選)及梁偉立(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表決權秘書
:
李偉賢,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委員會“F”
主席
:
何彩珊,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
:
伍雪賢,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譚麗嫦(正選)及方美芬(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表決權秘書
:
林若堅,顧問督察。。
委員會“G”
主席
:
譚俊仁,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
:
譚珮琴,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曾劭翀(正選)及鍾海明(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表決權秘書
:
陳少珍,首席特級督察。
委員會“H”
主席
:
Muraishi Masato Gerald Jeoffrey,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
:
馮琼娟,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黃安琪(正選)及林佩芬(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表決權秘書
:
崔偉明,顧問督察。
委員會“I”
主席
:
羅鵲萍,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
:
郭紫菱,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鄭可康(正選)及陳素珊(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表決權秘書
:
陳紫綾,首席特級技術員。
評稅委員會候補委員
:
何萬洪,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慧盈,首席高級技術員;

方子濂,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複評委員會
主席
:
容光亮,局長;
委員
:
譚俊仁,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及何彩珊,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候補);
劉慧蘭(正選)及張展翔(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
:
張嘉敏,顧問翻譯員。
委員會候補秘書
:
鍾麗欣,首席特級督察;
陳雙英,首席特級督察;
曾煜儉,顧問督察。




根據第26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於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及經第4/2011號法律修改之《職業稅規章》第十九條和第八十條之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二零二四年職業稅評稅委員會及複評委員會成員:
稅委員會
委員會“A”
主席
:
李一帆,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
:
梁展鴻,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及陳玫瑰,顧問高級技術員(候補);
Francisco Fernando Frederico (正選)及劉素蘭(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
:
邵凌峰,首席特級技術員。
委員會“B”
主席
:
侯國賢,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
:
何麗媚,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及鍾良偉,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候補);
甄國富(正選)及陸彩賢(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
:
吳倩嫺,特級技術員。
複評委員會
委員會“A”
主席
:
容光亮,局長;
委員
:
侯國賢,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及何麗媚,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候補);
納稅分類第一組委員:林偉濠(正選),陳隆成(候補);
納納稅分類第二組委員:余健楚(正選),鄭可東(候補);
上述人士均為有關社團指派的代表;
無表決權秘書
:
王龍,首席特級技術員。
委員會“B”
主席
:
容光亮,局長;
委員
:
李一帆,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及梁展鴻,顧問高級技術員(候補);
納稅分類第一組委員:徐達明(正選),黃珮珊(候補);
納稅分類第二組委員:阮建昆(正選),勞灼榮(候補);
上述人士均為有關社團指派的代表;
無表決權秘書
:
余俊民,首席特級技術員。
委員會候補秘書
:
陳愷婷,特級技術員;
彭超宏,首席特級技術員。

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頒佈的《市區房屋稅規章》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二零二四年之房屋估價常設委員會成員:
房屋估價常設委員會
委員會“A”
主席
:
黃國基(正選)及周子鍵(候補),二人均為局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委員
:
吳遠程(正選)及Lourenço António do Rosário(候補),二人均為澳門財稅廳廳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何萬謙(正選)及伍志聯(候補),二人均由市政署指派;
無表決權秘書
:
Ieong de Sousa José Augusto,首席特級技術員。
委員會“B”
主席
:
關穎(正選)及林國敬(候補),二人均為局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委員
:
譚任中(正選)及蔡子鈺(候補),二人均為澳門財稅廳廳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麥儉明(正選)及何偉文(候補),二人均由市政署指派;
無表決權秘書
:
Campo Isabel,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委員會“C”
主席
:
蔡田田(正選)及張國榮(候補),二人均為局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委員
:
Dos Santos Vieira, Pedro Silvério(正選)及利智峰(候補),二人均為澳門財稅廳廳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羅志堅(正選)及胡詩敏(候補),二人均由市政署指派;
無表決權秘書
:
陳詠欣,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會“D”
主席
:
譚志煒(正選)及Rebelo Leão, Rui Miguel(候補),二人均為局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委員
:
陳自錦(正選)及梁頌衍(候補),二人均為澳門財稅廳廳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李華苞(正選)及周綺玲(候補),二人均由市政署指派;
無表決權秘書
:
楊耀文,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會候補祕書
:
黎家健,特級技術員;
梁雅儀,特級技術員。
上述之委任由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於財政局。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更新日期:27/12/2023



第003/DIR/2023號傳閱文件

事由:關於第7/2023號法律《人才引進法律制度》稅務優惠的申請指引

根據2023年7月1日生效的第7/2023號法律《人才引進法律制度》及第19/2023號行政法規《人才引進法律制度施行細則》,現就上述法規所給予的稅務優惠訂定下列申請指引:

1.

申請享有財產移轉印花稅、市區房屋稅及/或所得補充稅稅務優惠者,須提交以下文件:

1.1

填妥適用於財產移轉印花稅、市區房屋稅及所得補充稅的“人才引進法律制度的稅務優惠申請表”;

1.2

獲給予居留許可的人才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1.3

獲給予居留許可時被重點考慮的產業或專業範疇的計劃書及報告書;

1.4

獲居留許可的人才擁有公司資本比例的證明文件;及

1.5

有助審批申請的其他文件及資料。

2.

申請享有職業稅稅務優惠者,須提交以下文件:

2.1

填妥適用於職業稅的“人才引進法律制度的稅務優惠申請表”;

2.2

獲給予居留許可的人才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2.3

僱傭合約;

2.4

本地公司發出的任職聲明書;及

2.5

有助審批申請的其他文件及資料。

3.

有關申請資料備妥後,可前往本局三個服務點:南灣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或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之稅務接待遞交申請,又或透過電子郵箱cdqq@dsf.gov.mo提交,申請表可於本局網頁https://www.dsf.gov.mo下載。

4.

符合享有稅務優惠資格的納稅人,將獲本局發出批准享有稅務優惠的書面通知書。當納稅人欲享有獲批准之稅務優惠時,按以下方式處理:

豁免財產移轉印花稅
以有償方式取得用作自身經營用途的不動產,應在簽署須繳納因移轉財產而產生印花稅之文件、文書或行為之前,以書面方式向本局提出豁免申請,並須附同獲批准之書面通知書。

豁免市區房屋稅
取得享有財產移轉印花稅豁免之不動產當年起計五個年度,本局依職權主動作出豁免。

豁免所得補充稅
源自有關人才獲引進時重點考慮的產業範疇的業務申報有可課稅利潤年度起計三年內,本局依職權主動作出豁免。

提升員工職業稅豁免額
自獲批准享有稅務優惠起計三年內,本局依職權主動給予相關稅務優惠。

5.

獲豁免財產移轉印花稅的不動產自給予豁免之日起計五年內移轉或作其他用途,須於作出行為前繳回已獲豁免的稅款。

6.

同一人才不論以自然人或其直接擁有超過百分之五十資本的公司的名義已享有財產移轉印花稅及市區房屋稅的稅務優惠,則不得再次享有該等稅務優惠。

7.

根據第7/2023號法律《人才引進法律制度》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出現兼收情況的處理方式如下:

倘核實申請人已獲得第1/2021號法律《從事科技創新業務企業的稅務優惠制度》的稅務優惠資格,不論其是否已根據上述法律享受相關稅務優惠,均不接受其以同一名義再次享有第7/2023號法律《人才引進法律制度》規定的所得補充稅、財產移轉印花稅及巿區房屋稅的稅務優惠;

倘核實申請人已獲得第1/2021號法律《從事科技創新業務企業的稅務優惠制度》規定的職業稅稅務優惠者,則不接受其以同一名義再次享有第7/2023號法律《人才引進法律制度》規定的職業稅稅務優惠,反之亦然;

對於已獲得第7/2023號法律《人才引進法律制度》規定的所得補充稅、財產移轉印花稅及巿區房屋稅的稅務優惠資格者,不論其是否已根據上述法律享受相關稅務優惠,均只接受申請人以同一名義再次享有第1/2021號法律《從事科技創新業務企業的稅務優惠制度》規定的職業稅的稅務優惠。


 

二零二三年八月七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更新日期:25/08/2023



財政局Macau Tax APP
新增四項線上功能
為配合電子政務的發展,財政局持續優化移動應用程式 「Macau Tax」,近日更推出新版本。除現有功能外,新增四項功能,包括:(1)“申報取消租約(房屋稅M/10格式)” (2)“查閱營業稅徵稅憑單(M/8格式)”;(3)“申請居民身份聲明書”;(4) “申請所得補充稅A組收益申報書(M/1格式)複印本證明書”。市民可使用“一戶通帳號”登入該移動應用程式,線上使用上述新增四個功能,方便又快捷。
申報取消租約(房屋稅M/10格式)
有租賃關係的房屋,出租人只需在租賃終止後,透過線上遞交房屋稅M/10格式,並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取消租約協議、退回按金憑據等,就可完成辦理取消租約的申報手續。
查閱營業稅徵稅憑單(M/8格式)
所得補充稅納稅人現可於線上查閱及下載最近三個稅務年度的營業稅徵稅憑單(M/8格式)。
申請居民身份聲明書
適用於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稅收協定/安排的國家/地區的居民身份聲明書,現可透過線上作出申請,並提供予納稅人選擇發出聲明書的語言及份數。
申請所得補充稅A組收益申報書(M/1格式)複印本證明書
所得補充稅A組納稅人現可於線上申請收益申報書(M/1格式)複印本證明書,並提供予納稅人選擇發出證明書的語言及份數。納稅人在領取有關證明書時,將根據《印花稅規章》徵收印花稅款。
如有疑問,歡迎致電稅務查詢熱線2833 6886。
更新日期:13/02/2023



2021年度房屋稅退稅今(30)日起有序退回
因應新冠疫情的持續影響,特區政府推出多項援助措施,其中包括退還於2022年繳納的酒店及同類活動、商業、工業及辦公室用途的不動產2021年度的房屋稅稅款的25%。有關措施旨在紓緩在自置物業內經營的商號,尤其是一些以家庭式運作的中小微企的經營壓力。
自9月30日起,財政局將分批有序向相關合資格的納稅人退還已繳納的稅款。
9月30日起可憑通知訊息領取結算單
有關退還已繳納的酒店及同類活動、商業、工業及辦公室用途的不動產2021年度的房屋稅稅款的25%,會以結算單形式退回。對於已登記以手機短訊、電郵形式收取財政局通知訊息的合資格房屋稅納稅人,將陸續收到由財政局發出的通知,而通知書亦將有序寄發。
納稅人可於9月30日起憑上述任一形式的通知於辦公時間親臨位於南灣大馬路財政局大樓地下"稅務諮詢中心"辦理領取手續。 
如有疑問,可致電稅務查詢熱線2833 6886。
更新日期:30/09/2022



第 1/2022 號法律《修改第 5/2017 號法律〈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

二零二二年一月廿四日立法會審議通過第 1/2022 號法律《修改第5/2017 號法律〈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下稱《法律》), 該法律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法律》 旨在透過修改第 5/ 2017 號法律《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以配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ECD)的“ 稅務信息透明與交換全球論壇”有關專項及自動稅務信息交換的最新國際標準,以便進一步完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 並讓澳門特別行政區更好地履行作為全球論壇成員的義務。

 《法律》主要內容如下:
 (一)專項信息交換所涉的適用範圍擴展至退休基金及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管理實體所擁有的信息;
 (二)專項交換的信息不再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收到請求當年及之前五個稅務年度內所涉的信息;
 (三)增設下列自動信息交換的違規處罰規定:
  (1)對違反或規避第 211/2017 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所載的《金融帳戶信息的通用報送標準及盡職調查程序》的義務作出處罰;
  (2)對金融機構未向開設新金融帳戶的客戶取得可證實其屬境外稅務居民的自證證明或相關文件作出處罰;
  (3)對金融機構未於指定期限內保存有關收集信息程序所依據的證據和採取步驟的紀錄作出處罰。
 
 
  
 
 
 
 
 
 
 
 

更新日期:24/02/2022



澳門特區與柬埔寨簽署消除雙重徵稅協定

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代表澳門特區,與代表柬埔寨王國的副首相兼財經部大臣安蓬莫尼拉(Aun Pornmoniroth),以互換文書的方式於4月23日完成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柬埔寨王國政府對所得消除雙重徵稅和防止逃避稅協定》(下稱《協定》)。

澳門特區根據平等互惠原則與其他稅務管轄區簽署消除雙重徵稅協定,目的是為了避免及消除向同一納稅人,在同一所得基礎上重複徵稅。是次《協定》的稅種適用範圍,包括澳門特區的所得補充稅、職業稅和市區房屋稅,以及柬埔寨的利潤稅和工資稅。

此外,澳柬雙方也透過《協定》就不同種類的所得訂定了互惠條款,範圍涵蓋:(一) 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財産收益;(二) 不動產所得;(三) 聯屬企業利潤;(四) 退休金、政府服務所得;以及 (五) 藝術家和運動員、教師和研究人員所得等。《協定》同時包含關於稅務信息交換的條文,使雙方可按照規定履行其提升稅務透明度及打擊跨境逃漏稅的國際責任。

特區政府相信《協定》的簽署,將進一步促進兩地的貿易和投資往來,強化澳門特區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經貿投資關係,同時有助減輕個人和企業稅負,減少政府稅收流失,長遠達至營造公平稅收環境的共同目標。

《協定》是澳門特區繼與中國內地、葡萄牙、比利時、莫桑比克、佛得角、越南、香港特區後所簽署的第八份消除雙重徵稅協定,將在雙方完成內部法定程序並經相互通知後,按照規定日期生效。

特區政府今後將繼續積極推動與經貿投資往來密切的國家和地區,包括葡語國家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磋商及簽署更多稅收協定,以擴展澳門特區的國際稅務合作網絡。



更新日期:23/06/2021



財政局5月28日起退回2019年度職業稅

為落實 “2021保就業、穩經濟、顧民生計劃” ,減輕澳門居民生活負擔,財政局於5月28日起向符合資格的17.4萬名納稅人退回2019年度職業稅稅款,上限為2萬元澳門元,涉及退稅總金額約12.58億元。

一如過往,退稅款項將以銀行轉帳及郵寄劃線支票兩種方式發放。於今年4月9日前已完成登記以銀行轉帳收取由財政局發放的退稅及給付金的納稅人,其退稅款項將於5月28日直接存入其已登記的銀行帳戶,約97% 納稅人透過轉帳收取退稅。其餘納稅人則會按照其在財政局登記的稅務通訊地址,陸續寄送劃線支票,預計6月上旬完成支票派發工作,於6月15日起接受補發支票申請。

澳門經濟正處於復甦的交接期,為支援居民,減輕其生活負擔,特區政府透過修改《2021年財政年度預算案》,加大了原來多項稅務減免措施的力度,包括將2019年度職業稅退稅百分比由60% 調升至70%,上限由14,000元調升至20,000元。

財政局向於2019年12月31日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的職業稅納稅人,退還70% 應繳並已繳納的2019度職業稅稅款,上限為2萬元。

為方便納稅人,財政局提供了以下多個途徑,供其查閱個人職業稅退稅資料:(一) 財政局網頁電子服務;(二) 移動應用程式MACAU TAX;(三) 財政局及身份證明局的自助服務機;及(四) 南灣財政局大樓、黑沙環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以及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的服務櫃位。納稅人可透過“一戶通帳號”直接登入財政局網頁電子服務及移動應用程式。

查詢可致電稅務查詢熱線,電話:2833 6886。

2021年5月24日



更新日期:24/05/2021



第003/DIR/2021號傳閱文件

事由:關於第1/2021號法律«從事科技創新業務企業的稅務優惠制度»的申請指引
 
鑑於第1/2021號法律«從事科技創新業務企業的稅務優惠制度»已於2021年4月1日生效,本局茲就申請上述法律所指的稅務優惠訂定下列細則性指引:
  
1. 申請者應填寫“從事科技創新業務企業的稅務優惠申請表”(可於本局網頁:https://www.dsf.gov.mo下載),並附同有關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有關申請亦可透過電子郵箱innotech@dsf.gov.mo遞交。
  
2. 申請者需提交以下文件:
 l從事科技創新業務的計劃書或報告書;
 l企業背景及業務簡介;                                                                                                                                                             
 
l企業組織章程;及
l其他有助申請的相關文件。
  
3. 獲批准享有稅務優惠資格之納稅人,如欲享有相關之稅務優惠,還需按以下方式提出:
 
l豁免財產移轉印花稅
 納稅人須於取得用作自身經營用途的不動產時以書面方式向本局提出,並須附同批准通知書;
l豁免市區房屋稅
 自納稅人取得享有財產移轉印花稅豁免之不動產當年起計五個年度,本局依職權主動作出豁免;
l豁免所得補充稅
 自納稅人申報有可課稅利潤年度起計三年內,本局依職權主動作出豁免;
l提升員工職業稅豁免額
 納稅人須於聘用從事行政管理及科技研究發展工作的僱員時,以書面方式向本局提出,並須附同批准通知書。
  
4. 獲豁免財產移轉印花稅的不動產自給予豁免之日起計五年內移轉或作其他用途,須於作出行為前,繳回獲豁免的稅款。
 
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於財政局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更新日期:18/05/2021



第002/DIR/2021號傳閱文件

事由:《所得補充稅》──關於豁免2021年度來自以葡文作為正式語文國家的已完稅收益的稅務處理
鑑於2021年財政年度預算案繼續推行一項《所得補充稅》稅務優惠措施─“於2021年度,從以葡文作為正式語文的國家所取得或產生的收益,豁免所得補充稅,但以有關收益已在當地完稅者為限”,本局茲就上述措施的實務操作訂定下列細則性指引:
1.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以葡文作為正式語文的國家”包括:葡萄牙、佛得角、莫桑比克、安哥拉、巴西、東帝汶、幾內亞比紹、聖多美和普林西比及赤道幾內亞,共九個國家。
2. 以下情況可視為“有關收益已在當地完稅”:
l納稅人提供有關收益在當地的完稅憑證;或
l倘納稅人未能提供有關收益在當地的完稅憑證,但支付稅後收益一方為當地政府部門或公營機構,而納稅人書面承諾其相關收益為稅後收益,同時交易合同內能清楚指出有關支付收益為稅後收益(非免稅收益),並能提供計算代扣稅款金額,則可視乎情況接受“有關收益已在當地完稅”之事實。
3. 若取得或產生的收益已於當地享有免稅待遇,即使提供了當地稅務機關的免稅政策文件或證明,有關收益不視為已在當地完稅,仍須於本澳納稅。
4. 合符資格的納稅人應於法定期限遞交上述年度的所得補充稅收益申報書時,一併申報從第1點所指的國家所取得或產生的當年度的稅前收益,且可先將已在當地完稅的收益從可課稅收益中扣除(先免後徵),但須附同相關完稅憑證以作證明,之後本局將根據納稅人的申報,在評稅時再行核實。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於財政局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更新日期:30/03/2021



第001/DIR/2021號傳閱文件

事由:關於《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三條(總收益)第三款規定的執行措施
 
根據《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三條(總收益)第三款規定:“倘屬商業公司及以商業形式組成的民事公司時,其總收益將減除派給股東或股份持有人與課稅年度有關的營業利潤或股息。”
 
為適用上述規定,對於每名股東所獲分派的營業利潤或股息,經扣除相關年度適用的法定免稅額後,本局將對餘額進行結算及徵稅,並會將徵稅憑單發給股東繳納。
 
考慮到在稅務處理上的公平性原則、在維護國際對反逃避稅標準的合作義務、以及履行不違反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行動六對於避免雙重徵稅協定或安排的目的是同時為消除雙重徵稅、雙重不徵稅或少徵稅的情況及為不損害各方施行其關於逃避稅的法律及措施的國際承諾,因此作出以下補充說明。
 
對於選擇適用上述規定的商業企業,不論其股東或股份持有人的居住地或居民身份為何,將一概僅被視為澳門特區的納稅人並享有與澳門特區居民同等的稅務待遇,尤其享有法定獨立免稅額扣減,但不會被視為符合條件適用澳門特區已生效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或安排的相關規定。無論如何,該商業企業仍可選擇將相關年度營業利潤在完納所得補充稅後才分派給股東或股份持有人。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於財政局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更新日期:24/03/2021



第002/DIR/2020號傳閱文件

事由:《所得補充稅》──關於豁免2019及2020年度來自以葡文作為正式語文國家的已完稅收益的稅務處理
 
      鑑於2019及2020年財政年度預算案繼續推行一項《所得補充稅》稅務優惠措施─“於2019及2020年度,從以葡文作為正式語文的國家所取得或產生的收益,豁免所得補充稅,但以有關收益已在當地完稅者為限”,本局茲就上述措施的實務操作訂定下列細則性指引:
  
1.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以葡文作為正式語文的國家”包括:葡萄牙、佛得角、莫桑比克、安哥拉、巴西、東帝汶、幾內亞比紹、聖多美和普林西比及赤道幾內亞,共九個國家。
  
2. 以下情況可視為“有關收益已在當地完稅”:
 l納稅人提供有關收益在當地的完稅憑證;或
 l倘納稅人未能提供有關收益在當地的完稅憑證,但支付稅後收益一方為當地政府部門或公營機構,而納稅人書面承諾其相關收益為稅後收益,同時交易合同內能清楚指出有關支付收益為稅後收益(非免稅收益),並能提供計算代扣稅款金額,則可視乎情況接受“有關收益已在當地完稅”之事實。
  
3. 若取得或產生的收益已於當地享有免稅待遇,即使提供了當地稅務機關的免稅政策文件或證明,有關收益不視為已在當地完稅,仍須於本澳納稅。
  
4. 合符資格的納稅人應於法定期限遞交上述年度的所得補充稅收益申報書時,一併申報從第1點所指的國家所取得或產生的當年度的稅前收益,且可先將已在當地完稅的收益從可課稅收益中扣除(先免後徵),但須附同相關完稅憑證以作證明,之後本局將根據納稅人的申報,在評稅時再行核實。
 
二O二O年一月八日於財政局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更新日期:21/01/2020



第001/DIR/2020號傳閱文件

事由:《職業稅規章》—─因調整《職業稅規章》第四條e)項和f)項規定有關屬不課稅收益的房屋津貼和家庭津貼等的金額而更新第1/DIR/2019號傳閱文件。

鑑於經第22/2019號法律《2020年財政年度預算案》調整了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一薪俸表中薪俸點100點的金額;

鑑於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房屋津貼、家庭津貼、結婚津貼、出生津貼以及喪葬津貼金額與上一段所指的金額掛鈎,以及根據第8/2016號法律第一條及第5/2018號法律第一條規定調整了房屋津貼及出生津貼的金額;

鑑於上述對《職業稅規章》第四條e)項和f)項所指的不課稅收益的各項津貼金額所作之調整,以及該等金額的訂定對計算《職業稅規章》第九條第二款所指豁免收益金額上限,特別是對訂定私營行業僱員以及《職業稅規章》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所指的僱主的不課稅收益金額上限所產生的影響;

基此,須將第2/DIR/2003號傳閱文件中第一點至第四點及第七點的金額作出以下調整,並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一、家庭津貼:910澳門元;
二、結婚津貼︰4,095澳門元;
三、出生津貼︰5,460澳門元;
四、房屋津貼︰3,640澳門元;
五、…………;
六、…………;
七、喪葬津貼︰5,005澳門元。

二零二零年一月六日於財政局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更新日期:09/01/2020



第005/DIR/2018號傳閱公函

事由︰《所得補充稅》、《職業稅》— 有關聘用殘疾人士的稅務優惠
  
1. 根據2018年7月30日公佈的第8/2018號法律《聘用殘疾人士的稅務優惠》,當所得補充稅納稅人或自資從事自由及專門職業的職業稅第二組納稅人的僱主,聘用持有第9/2011號法律《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的殘疾評估登記證的人為僱員,可享有該法律規定的稅務優惠。
  
2. 僱主每聘請一名殘疾人士可獲最高澳門幣五千元的所得補充稅或職業稅稅款扣減,並按第3點所指僱員累計的工作月數,以十二份比例計算。
  
3. 受聘僱員須按月工作不少於一百二十八小時;如屬下列情況,視為僱員每日工作八小時計算:
3.1) 經第2/2015號法律及第10/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強制性假日;
3.2)第7/2008號法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所指的年假;
3.3)第7/2008號法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所指因病或意外受傷的有薪缺勤;
3.4)第7/2008號法律第五十四條所指的產假;
3.5)八月二十一日第43/95/M號法令第五條所指以補償方式暫時中止勞動合同的期間。
  
4.扣減稅款適用於稅務優惠所涉及年度。如所涉年度尚未使用扣減的稅務優惠金額,可累積至下一年度扣減,但以自稅務優惠所涉年度起計五年為限。
  
5.為享有稅務優惠,僱主需另行遞交表格,以說明當年度聘用殘疾僱員的情況,隨相關年度的收益申報書一併遞交財政局。本局已備有表格範本供僱主於財政局大樓、黑沙環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及氹仔接待中心索取,或於財政局網站下載。
  
6.於二零一六及二零一七年度曾聘用殘疾人士的合資格僱主,如欲享受稅務優惠,則須另行向財政局遞交相關年度的表格。其申請期限分別為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於財政局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更新日期:16/08/2018



第004/DIR/2018號傳閱文件

有關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稅務制度

關於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的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僱主向公積金共同計劃作出供款的稅務處理:

(1). 第7/2017號法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為釐定僱主在所得補充稅及職業稅的可課稅利潤,僱主向公積金共同計劃作出的供款視為經營成本或從事業務的負擔”。

(2). 根據《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疾病的保險費,保障退休、失去工作能力或贍養金的保險,甚至企業為其員工參予法例所規定的社會保障基金而提供的補助款額,以人員在營運期的報酬、薪俸或薪金入賬者,亦同樣視為營業費用或損失,但以該等薪酬的百分之十五為限”,即僱主向公積金共同計劃作出的供款視為對保障退休的開支,並按上述的規定,匯總各項開支計算,並以該等薪酬的百分之十五為上限,而該上限亦適用於第7/2017號法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

(3). 根據《職業稅規章》第十七條第一款m項:“福利基金的供款至所得補充稅效力所接納的界限”,倘職業稅第二組納稅人同時作為僱主,向公積金共同計劃作出的供款,將視為從事業務的負擔,但得援引《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匯總該條款的各項開支計算,以人員薪酬的百分之十五為限,而該上限亦適用於第7/2017號法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

 二O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於財政局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更新日期:06/08/2018



第003/DIR/2018號傳閱文件

事由:《所得補充稅》──關於豁免2018年度來自以葡文作為正式語文國家的已完稅收益的稅務處理
 
     鑑於2018年財政年度預算案中通過一項新的《所得補充稅》稅務優惠措施──“於2018年度,從以葡文作為正式語文的國家所取得或產生的收益,豁免所得補充稅,但以有關收益已在當地完稅者為限”,本局茲就上述措施的實務操作訂定下列細則性指引:
  
1. 截至2018年6月30日,“以葡文作為正式語文的國家”包括:葡萄牙、佛得角、莫桑比克、安哥拉、巴西、東帝汶、幾內亞比紹、聖多美和普林西比及赤道幾內亞,共九個國家。
  
2. 以下情況可視為“有關收益已在當地完稅”:
 l納稅人提供有關收益在當地的完稅憑證;或
 l倘納稅人未能提供有關收益在當地的完稅憑證,但支付稅後收益一方為當地政府部門或公營機構,而納稅人書面承諾其相關收益為稅後收益,同時交易合同內能清楚指出有關支付收益為稅後收益(非免稅收益),並能提供計算代扣稅款金額,則可視乎情況接受“有關收益已在當地完稅”之事實。
  
3. 若取得或產生的收益已於當地享有免稅待遇,即使提供了當地稅務機關的免稅政策文件或證明,有關收益不視為已在當地完稅,仍須於本澳納稅。
  
4. 合符資格的納稅人應於2019年4至6月份遞交所得補充稅收益申報書時,一併申報從第1點所指的國家所取得或產生的稅前收益,且先將已在當地完稅的收益從可課稅收益中扣除(先免後徵),並附同相關完稅憑證以作證明。本局將根據納稅人的申報,在評稅時再行核實。
 
二O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於財政局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更新日期:06/08/2018



第002/DIR/2018號傳閱文件

事由:《職業稅規章》—─因調整《職業稅規章》第四條e)項有關屬不課稅收益的出生津貼金額而更新第1/DIR/2018號傳閱文件。

鑑於經第5/2018號法律調整了出生津貼金額,並與下段所指的金額掛鈎;

鑑於經第16/2017號法律《2018年財政年度預算案》調整了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一薪俸表中薪俸點100點的金額;

鑑於上述對《職業稅規章》第四條e)項屬不課稅收益的出生津貼金額所作之調整,以及該金額的訂定對計算《職業稅規章》第九條第二款所指豁免收益金額上限,特別是對訂定私營行業僱員以及《職業稅規章》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所指的僱主的不課稅收益金額上限所產生的影響;

基此,須將第1/DIR/2018號傳閱文件中第三點的金額作出以下調整,並由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一、…………;
二、…………;
三、出生津貼︰5,100澳門元;
四、…………;
五、…………;
六、…………;
七、…………;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於財政局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更新日期:16/04/2018




第1/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第26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及經第4/2011號法律第四條修改的《職業稅規章》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職業稅規章》第十條第一款所指收益從多於一位僱主處獲取的第一組納稅人及不具備適當編製會計的第二組納稅人二零一七年收益的M/5式申報書的遞交期限延長至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更新日期:19/01/2018



第001/DIR/2018號傳閱文件

事由:《職業稅規章》—─因調整《職業稅規章》第四條e)項和f)項規定有關屬不課稅收益的房屋津貼和家庭津貼等的金額而更新第1/DIR/2017號傳閱文件。

鑑於經第16/2017號法律《2018年財政年度預算案》調整了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一薪俸表中薪俸點100點的金額;

鑑於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房屋津貼、家庭津貼、結婚津貼、出生津貼以及喪葬津貼金額與上一段所指的金額掛鈎,以及根據第8/2016號法律第一條規定調整了房屋津貼的金額;

鑑於上述對《職業稅規章》第四條e)項和f)項所指的不課稅收益的各項津貼金額所作之調整,以及該等金額的訂定對計算《職業稅規章》第九條第二款所指豁免收益金額上限,特別是對訂定私營行業僱員以及《職業稅規章》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所指的僱主的不課稅收益金額上限所產生的影響;

基此,須將第2/DIR/2003號傳閱文件中第一點至第四點及第七點的金額作出以下調整,並由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一、家庭津貼:850澳門元;
二、結婚津貼︰3,825澳門元;
三、出生津貼︰3,825澳門元;
四、房屋津貼︰3,400澳門元;
五、…………;
六、…………;
七、喪葬津貼︰4,675澳門元。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於財政局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更新日期:30/01/2018



第001/DIR/2017號傳閱文件

事由:《職業稅規章》—─因調整《職業稅規章》第四條e)項和f)項規定有關屬不課稅收益的房屋津貼和家庭津貼等的金額而更新第1/DIR/2016號傳閱文件。

鑑於經第11/2016號法律《2017年財政年度預算案》調整了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一薪俸表中薪俸點100點的金額;

鑑於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房屋津貼、家庭津貼、結婚津貼、出生津貼以及喪葬津貼金額與上一段所指的金額掛鈎,以及根據第8/2016號法律第一條規定調整了房屋津貼的金額;

鑑於上述對《職業稅規章》第四條e)項和f)項所指的不課稅收益的各項津貼金額所作之調整,以及該等金額的訂定對計算《職業稅規章》第九條第二款所指豁免收益金額上限,特別是對訂定私營行業僱員以及《職業稅規章》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所指的僱主的不課稅收益金額上限所產生的影響;

基此,須將第2/DIR/2003號傳閱文件中第一點至第四點及第七點的金額作出以下調整,並由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一、家庭津貼:830澳門元;
二、結婚津貼︰3,735澳門元;
三、出生津貼︰3,735澳門元;
四、房屋津貼︰3,320澳門元;
五、…………;
六、…………;
七、喪葬津貼︰4,565澳門元。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於財政局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更新日期:23/01/2017




「澳門稅務資訊Macau Tax」移動裝置應用程式

財政局於(九月十二日)正式推出一項移動應用程式-「澳門稅務資訊Macau Tax」,透過移動裝置平台,藉此加強電子政務以及與市民之間的溝通。

「澳門稅務資訊Macau Tax」以第一時間向市民的移動裝置發放重要及緊急的稅務資訊。推出初期,市民可選擇資訊,包括有不同的稅務簡介、稅務優惠、稅務備忘、稅務手續,以及表格下載。每個項目設有不同分項,令用戶能更精確地選擇所需資訊,例如〝地點及辦公時間〞,用戶可透過地圖清晰查到各服務中心所處位置。

「澳門稅務資訊Macau Tax」移動裝置應用程式可在iOS和Android兩個平台免費下載,市民只需以「澳門稅務資訊Macau Tax」搜尋即可。財政局隨後會在應用程式加入更多稅務資訊。

 

  

更新日期:20/09/2016



納稅人可於自助服務機更新個人稅務通訊資料

現時納稅人如需更改稅務通訊資料,須前往財政局辦理,而自八月八日起持智能卡式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的納稅人可於任何時間,透過財政局或身份證明局的自助服務機更改個人稅務通訊資料。

於自助服務機更改個人稅務通訊資料之操作流程簡便,納稅人只需於自助服務機插入智能卡式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經核實指模,便可更改個人的通訊地址、本澳流動電話號碼及電郵地址。

 新增之服務有助推動特區政府電子政務,減省行政程序。今後,財政局將繼續配合科技進步不斷革新,以讓公眾能得到高效和便民的公共服務。

更新日期:08/08/2016



財政局新增查閱個人欠款服務

為便利市民查閱個人有否欠政府款項,現財政局已開通查詢功能,市民可使用本局之「電子服務」系統,或憑澳門智能身份證透過自助服務機查閱個人相關記錄。

自6月29日起市民毋須前往「稅務執行處」也可自行查閱有否被追收欠款,例如:財政局稅款、罰款,以及由其他政府部門轉交到「稅務執行處」追收的逾期未繳納之費用、交通違例罰款等。倘查閱時有顯示為「債務人」,市民可憑列印之單據直接到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至640號龍成大廈地下之「稅務執行處」清繳。

更新日期:29/06/2016




財政局微信號開通

財政局微信公眾號現已開通,提供最新的稅務及公共財政等方面的信息,訂閱請即掃瞄二維碼。

 



更新日期:27/06/2016




經銀行轉帳收取退稅及給付金的登記
 
 

 
作為其中一種支付方式,財政局將進一步擴大銀行轉帳的適用範圍。自二O一六年一月四日起,凡年滿十八歲且持有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或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的人士,可於張貼有轉帳標誌的八間銀行總行或分行,按其所提供的方式,辦理以個人澳門幣帳戶收取退稅及給付金的登記。

另外,登記帳戶必須為有效帳戶,若有任何變動應馬上通知登記銀行,以免轉帳出現問題。


職業稅退稅為首項由財政局經銀行轉帳發放的退稅。若想收取有關退稅方面的資訊,登記時可提供澳門手提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為確保資料完整,應盡可能使用銀行所提供的電子方式辦理登記。


提供登記服務之銀行資訊
 
銀行櫃檯電子渠道
網上銀行流動應用程式其他
中國銀行

a

a

a

a

澳門商業銀行

a

a

  
東亞銀行

a

   
中國工商銀行

a

a

a

 
國際銀行

a

   
大西洋銀行

a

a

  
華僑永亨銀行

a

a

  
大豐銀行

a

a

  

備註:可向銀行直接查詢更多有關登記方式的資訊。

更新日期:30/12/2015



修改《機動車輛稅規章》明 (24日) 起生效

第14/2015號法律〈修改《機動車輛稅規章》〉今天 (23日) 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並於明日 (24日) 起生效。

為配合澳門整體交通運輸政策,增加購買車輛成本,調控車輛增長數目,經修法後,汽車和摩托車的稅率均有所調升。按計稅價格級別,前者在結算時採用的平均稅率調升至40%至72%,後者則調升至24%至50%(附表)。法例同時取消了專門用作旅遊用途的客運車輛的稅務豁免,但設有過渡規定。已取得旅遊局發出的具約束力的贊同意見書者,若於法例生效後15日內向財政局遞交稅務豁免確認申請書,且附同由旅遊局發出的贊同意見書,仍然可以取得豁免。

另外,為簡化行政程序,法例取消了參與新機動車輛商業循環的經濟參與人,每月底前須向澳門財稅廳遞交M/7格式申報書,申報其上月取得、進口或移轉新機動車輛,以及把新機動車輛撥作自用之規定。

如有查詢,可致電財政局稅務諮詢 (電話:2833 6886) 或旅遊局 (電話:2831 5566 )。

 

 

機動車輛稅的稅率表

I – 汽車

計稅價格級別
(澳門幣)
每一級別的相應稅率(a)在結算時採用的平均稅率(b)

至10,000元

-------

40%

由100,000元以上至200,000元

50%

46%

由200,000元以上至300,000元

80%

60%

由300,000元以上至500,000元90%

72%

500,000元以上

-------

72%

II – 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

計稅價格級別
(澳門幣)
每一級別的相應稅率(a)在結算時採用的平均稅率(b)

至15,000元

-------

24%

由15,000元以上至25,000元

35%

32%

由25,000元以上至40,000元

40%

42%

40,000元以上至70,000元45%

50%

70,000元以上

-------

50%

 

更新日期:28/12/2015



財政局自助服務機新服務

補發定期徵稅憑單

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的納稅人現可透過自助服務機查閱以及列印其個人名下之徵稅憑單狀態。

同時,由5月份開徵地租期開始,財政局自助服務機,將增設補發稅單功能,納稅人可補發其個人之徵稅憑單。

財政局自助服務機分佈地點及開放時間:

 

南灣財政局大樓地下

星期一至星期日:24小時

北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星期一至星期日:24小時

龍成大廈收納處

星期一至四 09:00-19:00
星期五      09:00-18:45

氹仔接待中心

星期一至四 09:00-19:00
星期五      09:00-18:45

更新日期:29/04/2015



  

財政局自助服務機

 

 

為方便納稅人查閱個人稅務資訊,設於財政局大樓地下之自助服務機已投入服務,另外,財政局分別在北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龍成收納處及氹仔接待中心,亦設有財政局自助服務機,納稅人可使用其居民身份證直接查閱以下資訊:

 

 

 

個人服務:

 

 

查詢職業稅退稅計劃
查詢職業稅郵寄地址

一般服務:
瀏覽財政局網頁
查詢機動車輛稅
查詢房屋價值
稅務模擬計算器
 

 
 
財政局自助服務於本年內,將陸續提供更多便民服務,以減省納稅人親臨櫃台輪候時間。
 
 
 
  

 

 

 

 





澳門特區支持實施稅務信息自動交換新標準

為提升稅務透明度及打擊跨境逃稅,經合組織稅務信息透明與交換全球論壇積極倡議各地政府從當地金融機構取得所需帳戶資料,並透過新公佈的共同匯報標準進行自動交換;目前全球已有逾六十個稅務管豁區承諾於二零一七年或最遲於二零一八年底實施此一新的國際通用標準。澳門特區作為全球論壇的成員之一,對於新標準的實施表示支持。為履行其國際義務,特區政府將盡快展開相關內部修法程序,以確保配合新標準的實施時間。

有別於現行應其他稅務管豁區要求而進行信息交換的方式,新標準主要參照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透過自動化的方式,每年於各參與的稅務管豁區之間交換與稅收相關的金融機構帳戶資料,而金融機構亦須按新標準對帳戶進行盡職審查。

澳門特區分別於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三年通過全球論壇第一及第二階段的同行評審,確認澳門特區在信息交換的法律及執行上均已達國際標準。迄今,澳門特區經已與二十個稅務管轄區簽訂了稅收協定,包括五個《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協定》以及十五個《稅收信息交換協定》。




新聞稿

2012年1月4日
澳門與印度簽署稅收信息交換協定

  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與印度共和國政府代表團團長Mukesh Chand Joshi昨午 (一月三日) 在財政局簽署了《稅收信息交換協定》。

  作為國際稅收徵管合作的重要形式之一,稅收信息交換對在經濟全球化下杜絕跨國逃稅具有積極意義,有利於營造公平的稅收環境,構建和諧的國際經濟秩序,同時亦履行澳門特區對國際稅務合作的承諾。

  澳門特區與印度共和國簽署的《稅收信息交換協定》,主要內容為:協助締約方提供相關稅務信息以查證跨境逃漏稅,但締約方如濫用協定,則有權拒絕提供信息;另外,對確保納稅人的權利和保障措施的行政慣例或法律,例如保密規則等依然適用。

  目前,與本澳達成《稅收信息交換協定》及《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協定》的國家或地區已增至十四個,澳門特區政府亦將會繼續與多個國家或地區磋商簽署有關協定。





財政局十一月起
推出網上繳納機動車輛稅

  財政局不斷優化其電子申報系統,向納稅人提供更便捷的服務,除目前的職業稅M/2及M/2A表格外,納稅人自十一月一日起可經互聯網遞交機動車輛稅結算申報表M/4格式,遞交表格後,系統會自動結算稅款,並產生繳納憑單M/5,方便納稅人繳交稅款。

  納税人可選擇列印繳納憑單M/5,並攜同憑單前來財政局或本局接待中心付款,又或者透過電子申報系統連結指定銀行,在網上繳納該稅項,而確認收款是會透過互聯網作出。

  有意使用財政局網上繳稅服務之納税人,須先到指定銀行辦理網上繳費服務,亦須先在財政局開設電子服務帳户,有興趣者,可透過財政局網頁(網址http://www.dsf.gov.mo/) 查閱有關資訊,及預約登記開設電子服務帳户。倘有查詢,可致電稅務諮詢中心,電話:2833 6886。
  





新聞稿

經合組織全球論壇第四次會議正式通過
澳門特區第一階段評審報告

  由超過250位來自93個國家、地區及國際組織代表出席的稅務信息透明與交換全球論壇第四屆全體會員大會於2011年10月25及26日在法國巴黎舉行,會議中通過共17個國家及地區的評審報告,當中包括澳門特區第一階段的評審報告,並已將澳門特區的報告出版及刊登於“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的官方網站,落實體現澳門特區對稅務信息透明與交換已達國際標準。

  第一階段的評審主要針對澳門特區的現行法規及監管架構是否足夠及有效地履行稅務信息交換的運作,當中涉及的法律包括商法典、商業登記法典、民法典、離岸業務法律、反洗黑錢法規及準則、稅務法律、金融系統法例、以及信息交換法律等。

  爲確保稅務信息透明與交換的有效運作,澳門特區必須不斷履行相關的國際要求,並對第一階段報告中所提出的修改建議於短期內進行研究及改善,以配合全球論壇於2013上半年安排對澳門特區進行第二階段的審查工作,即對稅務信息交換在實務上的執行進行評審。

  





新聞稿

經合組織全球論壇評審小組認同澳門稅務信息交換達國際標準

  澳門特別行政區代表團九月十九至二十三日期間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稅務透明與信息交換全球論壇 (OECD Global Forum on Transparency and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for Tax Purposes) 邀請,出席在法國巴黎舉行的同行評審會議 (Peer Review Meeting)。代表團會上引介澳門近年在推動稅務透明化與信息交換工作上所採取的各項措施,並詳細回答同行評審小組的相關提問。

  評審小組成員最終一致認同澳門具備相關法律及監管制度,能確保稅務信息交换的有效落實,符合國際標準,因此該小組將建議於十月二十五及二十六日在法國巴黎舉行的論壇全體大會上正式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階段的評審報告。

  第一階段評審主要涉及信息交換的相關法律及監管制度,範圍涵蓋商法典、商業登記法典、民法典、離岸業務法律、反洗黑錢法規及準則、稅收法律、金融系統法例,以及信息交換法律等各個領域,同時亦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已簽訂的各項税收協議。評審報告的通過,將標誌著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稅務透明化工作上邁進新的階段。澳門特別行政區將在短期內切實研究及跟進報告中所提出的改善建議,並在今後繼續爭取與更多國家和地區簽訂税收協議,以履行作為論壇成員的國際責任。

  至今,澳門特別行政區已先後與十二個國家和地區達成符合國際最新標準的稅務信息交換協定或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並分別與印度、馬耳他及牙買加草簽了稅務信息交換協定,此外,亦正積極與愛爾蘭、紐西蘭、德國以及阿根廷就稅務信息交換協定進行磋商,並預計可在今年內分別與越南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就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展開新一輪工作會議。

 




亞洲稅收管理研究組織
工作層面會議首次在澳舉行

  亞洲稅收管理研究组織 (SGATAR) 工作層面會議首次在澳門舉行。本次為第十三屆工作層面會議,為期四天,由今年九月五日至八日假美高梅酒店舉行,主辦單位為澳門財政局。

  本次會議主題圍繞各成員在轉移定價 (Transfer Pricing) 方面的發展近況。來自中國、香港、印尼、日本、韓國、澳門、馬來西亞、紐西蘭、巴布亞新幾內亞、新加坡、中華台北、泰國、越南等十三個成員的稅務機關代表在會上分享了各地的最新發展情況及所面臨的挑戰,而印度亦以觀察員身份出席會議並交流經驗。主辦單位更特别邀請部份與會代表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代表發表專題演說,以豐富會議內容。

  亞洲稅收管理研究组織於一九七O年成立,由亞太地區十六個國家和地區的稅務機關組成,為一國際性的賦稅研究組織,其年會、工作層面會議以及聯合訓練項目每年由各成員輪流舉辦,澳門特別行政區於二OO七年正式成為會員。

 
 
 
 
局長
 
江麗莉
 



澳門與澳大利亞簽署稅收信息交換的協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濟財政司譚伯源司長與澳大利亞政府代表澳大利亞駐港澳總領事 Les Luck先生,昨日(7月12日)下午在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簽署了《稅收信息交換協定》。

  繼本年4月份與北歐七國簽署同類協定後,又迅速增添另一新協定,已正式達到與十二國家或地區簽訂符合國際認可的稅務透明及信息交換標準的協定數量門檻,體現澳門特區政府努力不懈地加強稅務國際合作。

  透過《稅收信息交換協定》,可協助締約方提供相關稅務信息以查證跨境逃漏稅,但當締約方濫用協定時,則有權拒絕提供信息,此外,為確保納稅人的權利得到保障,如信息的保密法律或規則等仍然適用。

  澳門特區政府近期亦即將與多個國家或地區磋商簽署有關協定。




法律生效日起
取消不動產中間移轉0.5%印花稅稅率

根據第4/2011號法律,由2011年5月4日起,取消因中間移轉不動產而徵收之0.5%印花稅,對於以有償方式以任何文件、文書或行為依據作出臨時或確定移轉不動產,統一按照新修定《印花稅繳稅總表》第42條之累進稅率計稅。

至於已作出中間移轉取得不動產,仍處於法定30日申報期內,但仍未申報結算及繳納印花稅者,按前提法律第七條「特別補正期間」條文,以中間移轉方式取得不動產之利害關係人,須自法律生效日起三十日內向財政局提出申請結算,0.5%稅率仍適於結算及繳納中間移轉印花稅,法律規定之「特別補正期」屆滿後,所有申報移轉不動產,一律按上述法律新修定條文,以總表第42條之累進稅率處理稅款之結算申請。

另外,曾以中間移轉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已繳納印花稅之情況,根據上述法律之「過渡規定」在確定取得該不動產時,其處理方式如下:

採用稅率:繳納以0.5%稅率結算之印花稅已繳納《印花稅繳稅總表》第42條之累進稅率結算之印花稅
條件:合同買賣雙方及標的沒有更改合同買賣雙方,標的及移轉價值不變
稅額:買方須繳納0.5%與因確定取得該不動產而應繳稅款之差額買方無須繳納稅款

市民若對修改財產移轉印花稅之規定有任何疑問,可聯絡財政局稅務諮詢中心,電話:2833 6886或瀏覽財政局互聯網網頁(網址: http://www.dsf.gov.mo)。




澳門與內地簽署避免雙重徵稅安排第二議定書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濟財政司譚伯源司長與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王力昨日上午在北京簽署了《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二議定書,該新議定書已於去年年底完成草簽。新議定書主要是為著更新《安排》的第二十六條有關情報交換的條文,使《安排》更符合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對情報交換的國際標準,擴大信息交換的領域和範圍,對澳門與內地間稅務信息透明化發揮着積極的意義。




澳門與北歐七國簽署稅收信息交換的協定

  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於4月29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法國巴黎與北歐七國,包括丹麥王國、法羅群島、芬蘭共和國、格陵蘭、冰島、挪威王國及瑞典王國,共同簽署《稅收信息交換協定》。

  與北歐七國簽署的協定,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首批關於稅收信息交換的協定。稅收信息交換是國際稅收徵管合作的重要形式之一,對經濟全球化下杜絕跨國逃稅具有積極的意義,有利於營造公平的稅收環境,構建和諧的國際經濟秩序,同時亦體現澳門特區對國際稅務合作的承諾。

  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北歐七國簽署的《稅收信息交換協定》,主要內容包括:一、專項信息交換,即締約一方稅務主管當局就其國內某一稅務案件提出具體請求,並根據稅收協定請求締約另一方稅務主管當局提供相關信息以協助查證;二、拒絕請求的可能,即締約一方沒有義務提供可能泄露任何貿易、營業或職業秘密的信息,以及與締約一方的公共政策相違背的信息;三、保密規則,對確保人的權利和保障措施的法律或行政慣例仍然適用等多個方面。

  除了與北歐七國簽署的稅收協定之外,澳門特區政府亦將會與多個國家或地區磋商簽署有關協定。




澳門財政局-稅務-稅務通訊
 

第 01/DIR/2009號傳閱公函

 

  事由:《所得補充稅》——A組納稅人轉為B組納稅人的申請
 

 

1.  

《所得補充稅規章》第四條第六款賦予A組納稅人自被列入A組日起計滿三年後,有權向財政局局長申請轉入B組。

     
2.  

然而,該條文並沒有指出A組納稅人向財政局遞交申請轉入B組的期限。

     
3.  

基此,稅務當局認為須作出以下的說明:

     
   

獨一條——按《所得補充稅規章》第四條第四款規定,A組納稅人應在有關收益年度的年初(即該年度的首個工作日)向財政局遞交轉入B組的申請,使其B組納稅人資格在該同一稅務年度內確立,並在隨後年度負有有關申報義務。基此,轉組申請之期限實為一年零一日。

     

例子:

1) 至二零一零年首個工作日為止遞交轉換組別申請→ 將於二零一零年度按B組納稅人制度課稅→ 於二零一一年度遞交二零一零年度B組收益申報書。

 

2) 二零一零年首個工作日後遞交轉換組別申請→ 則在二零一零年仍須繼續適用A組規則。

     

 

財政局局長


劉玉葉

 


二零零九年一月七日
 




 

 

第02/DIR/2009號傳閱公函
 

 事由:《職業稅》——對僱員從股份認購權中取得的收益徵稅
 
 

隨著近年經濟發展和對人力資源需求的增加,為吸引及挽留更佳人才,企業向其僱員給予不同形式的獎勵、補償和褔利。
 

 

雖然對大部分稅務管轄權而言,上述情況並非甚麼新猷,但隨著外來投資的增加,以此作為報酬的組成部份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亦日漸重大。然而,一直以來郤沒有透過傳閱公函對有關報酬作出明確規定具體及客觀的處理方法。
 

 經濟參與人現時普遍利用發給股份認購權作為報酬的一部份,因此,關於稅務處理方面,須作出即時的解釋。
  
 股份認購權是指持有人在未來某時間內以特定價格行使認購某企業(一般為上市公司)特定或不定數量股份的權利。該等股份一般屬於僱主本身或與其有關聯的公司,即俗稱的母公司、控股公司或同一集團的其他公司,亦可能是其他與該公司無關聯公司的股份。股份的認購價一般低於其公開市價,因此,具股份認購權的僱員在行使該權利時,可獲取收益。另外,僱主可以透過多種發給股份認購權利的方式,無條件地或根據指定條件或要求,例如在企業工作的年資等,將股份認購權給予僱員。
  
 

《職業稅章程》第二條規定:“職業稅係以工作收益為課徵對象,不論其收益是金錢或實物,有約定或無約定的,固定或不固定的,又不論其來源或地點或計算與支付所定的方法及貨幣。”另外,同章程第三條第一款亦規定:“所有固定或偶然,定期或額外的報酬,不論屬日薪、薪俸、工資、酬勞費或服務費,抑或屬聘請金、出席費、酬勞、賞金、百分率、佣金、經紀佣、分享金、津貼、獎金或其他報酬,均構成來自受僱或自僱的工作收益。”

  
 因此,僱員從股份認購權中取得收益,明顯符合工作收益規定,為此應予課稅。
  
 有見及此,本局認為須要對僱主及其僱員均要遵守的規定、程序和義務等作出如下的解釋:
  

收益性質

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僱傭法律關係或擔任職務的人士從股份認購權中取得的利益,均屬於《職業稅章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工作收益,為此,應予課徵職業稅。

   
2. 

上款所指的“人士”包括僱員、秘書、董事、行政管理機關或監事會成員,及以自由職業受聘的任何自然人,或以任何形式受聘於公司或其他實體擔任職務的自然人等,以下均統稱為“僱員”。

   
3. 

即使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或在僱員終止工作或職務後才獲發給的股份認購權,亦被視為《職業稅章程》所規定的工作收益。

   
4. 

行使股份認購權購入股份後從認購股份中收取的股息,或從轉讓股份中取得的利益,均不視為《職業稅章程》所規定的工作收益。

   

課稅事實

   
5. 

僅股份認購權並不構成課稅事實。實際行使認購、轉讓或放棄權利均成為課稅對象,但有特別規定應將該收益視為即時收益除外。

   
6. 

僱員在行使、轉讓或放棄股份認購權中取得的收益,應計入當年度的總工作收益課徵職業稅。

  

 

7. 

如果持有股份認購權的僱員在行使、轉讓或放棄該權利前,終止在發給股份認購權的僱主實體內擔任職務,應在該僱員終止職務前,根據《職業稅章程》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按估定收益課徵職業稅。

   

可課稅收益

  

 

8. 

僱員在行使股份認購權時,可課稅收益按以下公式計算:

  

 

 -

可課稅收益 = (行使日股份的公開市價 - 支付股份的金額) × 股份數量

  

 

 -

“行使日”是指僱員行使其股份認購權取得有關股份的當日;

  

 

 -

“公開市價”是指股份在行使日的最後交易價格;

  

 

  

“支付股份的金額”是指僱員為取得股份而支付的金額,包括為得到股份認購權而支付的或有款項,但不包括為取得股份而衍生的佣金、手續費或借款利息。

   
9. 如果股份沒有公開市價或不能確定市價,行使日股份的價值將按合理標準計算,但本局可依職權修改該等標準。
   
10. 

如果僱員將股份認購權轉讓給第三者,可課稅金額相等於轉讓價格與為取得股份認購權而支付的或有款項之間的差額。倘本局認為有關價格不符合合理標準,可依職權修改該等標準。

   

11.

 

如果僱員放棄股份認購權(例如將認股權證退回給僱主),可課稅金額相等於放棄該項權利而收取的款項與為取得股份認購權而支付的或有款項之間的差額。倘本局認為有關價格不符合合理標準,可依職權修改該等標準。

 

 

 

12.

 

當出現第7點以估定收益作為課徵職業稅基礎的情況時,則按第8點的公式計算估定收益。公式所指的“股份公開市價”,是按申報收益日的股份公開市價的收市價計算;或如該日沒有任何交易,股份公開市價則按上一個交易日的收市價計算。如果股份沒有公開市價,其市價則會根據合理標準依職權地計算。

 

 

 

13.

 

如果僱員為在澳門特區內或以外相關聯的僱主提供服務(例如不同時段為總公司和分公司,或為母公司、子公司或聯營公司提供服務), 在行使股份認購權時,歸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取得收益部分,按以下公式計算: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取得的收益   = 

曾為澳門僱主提供服務的日數,由獲發給股份認購權當日起至可行使股份認購權日當為止

×

從股份認購權

得到的總收益

曾為所有僱主提供服務的總日數,由獲發給股份認購權當日起至可行使股份認購權當日為止


 

申報規定

 

 

 

僱主

 

 

 

14.

 

僱主須在發給股份認購權當日起計的30天內,向澳門財稅廳申報有關發給股份認購權的資料。申報書包括以下資料:僱主姓名及其納稅人編號和營業檔案編號、獲發給股份認購權的僱員姓名及其納稅人編號、認購股份的名稱和數量、僱員為取得股份認購權而支付的或有款項、行使認購權將支付的款項、行使認購權的時限、轉讓認購權的限制以及其被他視為重要的資料。

 

 

 

15.

 

即使僱員已不再為僱主提供服務,僱主應在僱員行使、轉讓或放棄股份認購權當日起計30天內,向澳門財稅廳提交有關該交易的資料,還須在翌年的M/3及M/4僱員或散工名表中填報該等收益。

 

 

 

16.

 

根據《職業稅章程》第三十二條的一般規定,當僱員行使股份認購權,僱主負責僱員職業稅的計算及就源扣繳。

 

 

 

僱員

 

 

 

17.

 

當僱員受僱多於一個僱主及在某年度內行使、轉讓或放棄股份認購權,根據《職業稅章程》第十條規定,應在翌年一月及二月份內向澳門財稅廳遞交包括有關收益的職業稅M/5式收益申報書。申報書應包括以下資料:納稅人的姓名及編號、發給股份認購權的僱主姓名、僱員已認購了的股份名稱、認購的數量、行使或轉讓股份認購權的日期、為取得行使股份認購權已支付的款項、為取得股份認購權而支付的或有款項、轉讓或放棄認購權已收取的金額、行使日股份的公開市價以及其他被視為重要的資料。

 

 

 

18.

 

如果認購的股份沒有公開市價,僱員應提交行使權利日按照合理標準計算該等股份的價值並詳盡說明該計算方法。

   

19.

 

如果僱員將股份認購權轉讓給第三者,應提交轉讓合約影印本並詳盡說明與受讓人的關係。

   

20.

 

如果僱員在取得有關股份認購權後終止其在發放股份認購權僱主的職務,應最少於終止職務日起計30天前向澳門財稅廳遞交M/5式收益申報書。僱員應申報從股份認購權中取得收益,以便根據《職業稅章程》第四十七條規定,按估定收益課徵職業稅。

   

 

財政局局長


劉玉葉

 


二零零九年一月七日
 





第003/DIR/2007號傳閱公函
 

事由: 《所得補充稅》- 對於2007稅務年度首次採用《會計準則》而進行的期初調整項目的稅務處理
 
1.

2005年12月30日公布的第25/2005號行政法規核准了《財務報告準則》和《一般財務報告準則》(統稱為《會計準則》),並於2007年1月1日起強制實施。根據該行政法規第七條,《所得補充稅章程》內所指的“適當編製的會計”是指按照《會計準則》而編製的會計。因此,所得補充稅A組納稅人由2007年1月1日起,必須根據《會計準則》處理其交易事項和編製財務報表。
 

2.

對於在2007年度首次採用新準則的納稅人,《財務報告準則》內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號 - 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以及第2/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的《一般財務報告準則》應用指南內的“首次採用《一般財務報告準則》的處理”部分,分別對過渡期的會計調整處理要求作出了規定。
 

3.

原則上,會計準則對首次採用新準則的納稅人,要求在首次採用的年度(對於採取《一般財務報告準則》的納稅人)或最早比較前期(對於採取《財務報告準則》的納稅人),對資產負債表的期初餘額進行某些必要的調整,使由首次採用新準則的年度或最早比較前期起,財務報表的內容能夠符合《會計準則》的要求。這些調整包括:
 

  (3.1)

終止確認不符合準則要求的已經確認的資產或負債項目;
 

  (3.2)

確認準則要求確認但未有確認的資產或負債項目;
 

  (3.3)

對不符合準則計量要求的已經確認的資產或負債項目進行重新計量;和
 

  (3.4)

對不符合準則分類要求的資產、負債或權益項目進行重新分類。
 

4.

根據《會計準則》的規定,首次採用新準則時的會計調整對權益所產生的累積影響金額,應調整(首次採用年度或最早比較前期)期初累積損益賬戶。調整的結果可能使納稅人期初累積損益餘額增大或減少,期初累積損益餘額增大反映出納稅人少計了以往年度的利潤,而期初累積損益餘額減少則反映納稅人多計以往年度的利潤。
 

5.

為了鼓勵納稅人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在首次採用新準則時進行適當的會計調整,同時,亦為了明確這些會計調整的結果在計算2007稅務年度及以後年度的可課稅利潤時的處理,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批示核准以下解釋:
 

  a.

除以下各項規定以及稅務法例另有規定外,納稅人在2007年度因首次採用《財務報告準則》或《一般財務報告準則》而引致會計政策變更所產生的期初累積損益的增加額應計入2007年度課稅,而減少額可接受為2007年度損失扣除。

  b.

終止確認不符合《會計準則》要求的已經確認的資產項目時,如果取得該資產的支出符合《所得補充稅章程》第二十一條“為取得可課稅收益或利得,及為維持生產而須付出的負擔”的定義,納稅人可將終止確認的資產項目的賬面金額全數計入2007年度的損失扣除。如果終止確認的資產項目屬於不動產、廠場和設備或者無形資產,納稅人可以選擇以下其中一種處理方式:

    (1)

將終止確認的資產項目的賬面金額全數計入2007年度的損失扣除;

    (2)

採用法例規定的最高攤折率在資產餘下的有用年限內繼續進行攤折,並計入各年度的費用扣除。

  c.

終止確認不符合《會計準則》要求的已經確認的負債項目時,所產生的期初累積損益的增加額應計入2007年度課稅,除非與該項負債相關的費用在以往年度不被接受為扣除。

  d.

重新確認《會計準則》要求確認但未有確認的資產項目時,所產生的期初累積損益的增加額應計入2007年度課稅,除非取得該項資產的支出在以往年度確認為費用時不被接受為扣除。

  e.

除稅務法例另有規定外,在2007年度因更正前期會計差錯而產生的期初累積損益的增加額(通常是由於少計以往年度收益或多計以往年度費用而引致),應計入2007年度課稅,而減少額(通常是由於多計以往年度收益或少計以往年度費用而引致),可作為2007年度損失扣除。

  f.

上述的處理同樣適用於有適當會計編製的職業稅第二組納稅人。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於財政局
 

局長

劉玉葉

 




 

第002/DIR/2007號傳閱公函
 

事由: 退休金計劃和私人退休基金
由僱主實體執行初始和額外供款的稅務處理
 

關於經七月二日第10/2001號法律修訂的二月八日第6/99/M號法令第四十六條的正確法律意義,財政局收到多個解釋申請;且對於僱主實體對退休金計劃和私人退休基金執行初始和額外供款的稅務處理亦出現疑慮,為了回應該等疑慮統一相關程序,經濟財政司司長透過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五日批示確認以下理解:
 

a)

按二月八日第6/99/M號法令設立的退休金計劃和私人退休基金,為其作出的供款享有現行稅務法例所規定的稅務豁免和優惠;
 

b)

二月八日第6/99/M號法令第四十六條所確立的稅務制度規定,為退休金計劃和私人退休基金作出的供款,均視為營業成本;
 

c)

就此範疇,上述法律規定結合《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每年度之供款應包括初始和額外供款,但以人員在營運期的報酬、薪俸或薪金等開支的百分之十五為限;
 

d)

但是,考慮到有時在初始供款中涉及過高金額,因此亦可由發生之年起計的三個營業年度來攤分;
 

e)

對於額外供款,特別在法律上受制於精算評估以保障其財務支援的“確定利益退休金計劃”或“綜合計劃”範疇內所作的供款,根據《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它們應被視為營業成本;
 

f)

但是,考慮到有時在這類供款中涉及過高金額,故亦可由該等供款發生年起計的三個營業年度來攤分。
 

二零零七年六月五日於財政局
 

局長

劉玉葉

 




第03/DIR/2001號傳閱公函

事由: 撤銷及退還稅捐和稅項(三月二日第16/85/M號法令)

上述法令關於撤銷及退還稅捐和稅項的現行法律制度一直被理解為:納稅人必須以專用表格在財政局遞交退還欠款申請書。

為著有關目的,本法規第十四條規定,凡退還金額須預先遞交申請書的期限為三年,自市民獲悉可收取債項之日起計。

本局認為該程序過於繁瑣,尤其是本部門撤銷及退還稅項的職權行為。

另一方面,納稅人有填寫退款程序內部表格的責任,在法律無強制使用該表格的情況下,這責任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原因是申請書不容分開填寫所有退還稅項的基本資料。

因此,為了減少繁複手續及加快有關程序,通過︰

1.   對經依職權處理撤銷退還之稅項和稅捐,納稅人毋須提出申請。

2.   在其他情況下,根據三月二日第16/85/M號法令第十四條規定,退還金額申請書沒有任何特別表格,但應包括以下資料︰

2.1    納稅人身分,與身分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所載的相同;

2.2    納稅人編號;

2.3    住址或總址;

2.4    退還稅項或稅捐種類;

2.5    有關退還稅項或稅捐之年份;

2.6    退還金額;

2.7    日期和利害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之簽名。

財政局局長艾衛立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第01/DIR/2001號傳閱公函

事由:評定房屋紀錄價值及租值

隨著七月二日第8/2001號法律的生效,不動產移轉的課稅方式有了實質的改變,將移轉不動產作為課稅對象的制度改為以移轉財產之文件、文書或行為作為課稅對象的制度。

從立法層面來看,這個基本改變規定房屋紀錄價值及租值之間不再存在任何關係。準確而言,對轉移一項具事實上使用權和用益權財產的文件徵稅,不影響核定該項財產的價值。

然而,透過上述法律,《市區房屋稅章程》和《印花稅規章》的修改內容仍保持一定的關連。根據第四十八-M條第二款的內容,我們所指的是有關估價的問題。

有關事宜對特區不動產的估價極為重要,由於已不再特別受到稅務法律的規範,因此在行政上,須對將採用的程序作出決定。該程序考慮到在估價時,以及核定租值或房屋紀錄價值時,須繼續採用已廢止的《物業轉移稅以及繼承及贈與稅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

因此,本人決定︰

1) 經《市區房屋稅章程》和有關財產移轉的《印花稅規章》中所規定之委員會對租值和房屋紀錄價值進行估價後,有關結果均產生效力;

2) 倘估價之目的是核定租值,當租值一經評定後,應調整有關房屋紀錄價值,即將該租值乘以二十;

3) 倘估價之目的是核定房屋紀錄價值,當價值一經評定後,應調整有關租值,即將該價值除以二十。

 

財政局局長艾衛立

二零零一年八月二日

(經二零零一年八月三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作出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