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DIR/2003號傳閱函件

事由: 《職業稅規章》。目的是為著擁有超過一個僱主的第一組納稅人在就源扣繳方面應繳稅額將適用的稅率。
 

經第12/2003號法律修改的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核准的《職業稅規章》,保留了由僱主負責的就源扣繳制度。

當工作者只有唯一一個僱主時,扣繳的金額當然足夠擔負職業稅年課稅義務,但當僱主數目為複數時,此情況便不會發生,不可能以支付或給予納稅義務主體的定期性總收益金額來估量,因此,實際稅率的適用便不能用於上述提及的收益。

在此情況下,透過遞交年收益申報書,工作者得列出其收取的所有款項的總和,此即成為職業稅最主要課稅責任及隨後附加支付義務的決定因素。

因此,制止這狀況便變得重要,允許納稅義務主體選擇就源扣繳的稅額較符合所取得收益的總額的稅額,同樣地,亦避免加重收益年申報書遞交後的職業稅支付的負擔。

基於此,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零三年九月一日批示核准了以下解釋:
 

1. 對於收益是從超過一個僱主而取得的工作者,允許就源扣繳的稅率高於《職業稅規章》第七條所適用的應繳稅率,透過納稅義務主體的申報書,明確包含所適用的稅率值,但不得超過法定的百分之十二。
2. 申報書必須遞交予每一僱主。
3. 上款的規定,是適用於納稅義務主體取得多項收益,但當獨立時是豁免稅項,這是因為適用《職業稅規章》第七條所指的客體意義上的豁免額。
4. 倘只有一個僱主,但除每月確定報酬外,納稅義務主體還收取其他報酬,則其可選擇按照本傳閱函件第一及二款的收益課稅。
5. 為著本傳閱函件的目的,財政局需設立標準化的申報書類型。
6. 本傳閱函件的規定自二零零三年十月一日適用。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一日於澳門財政局
 
局長
艾衛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