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DIR/2011號傳閱文件

事由:《職業稅章程》——因修改《職業稅章程》第四條e)項和f)項有關屬不課稅收益的房屋津貼和家庭津貼規定的金額而更新第02/DIR/2003號傳閱文件。

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對載於該法律附表內的房屋津貼和家庭津貼訂定了新的金額,並廢止了原來在《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附表二內生效的相關金額。

鑑於對《職業稅章程》第四條e)項和f)項所指屬不課稅收益的房屋津貼和家庭津貼金額所作的修改,以及該等金額的訂定對計算《職業稅章程》第九條第二款明確所指豁免收益上限時所產生的影響,特別是其對訂定私營行業僱員和僱主的不課稅收益金額上限的重要性;

基此,須將載於第02/DIR/2003號傳閱文件內第一點和第四點的金額,自2011年5月1日起修改為︰

一、家庭津貼:400澳門元

二、…………

三、…………

四、房屋津貼︰1,500澳門元


  財政局,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局長
 
江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