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DIR/2014號傳閱文件

事由:《職業稅章程》——因調整《職業稅章程》第四條e)項和f)項規定有關屬不課稅收益的房屋津貼和家庭津貼等的金額而更新第1/DIR/2011號傳閱文件。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附表內的房屋津貼和家庭津貼的金額按第1/2014號法律附件一之表重新訂定。

根據第1/2014號法律附表二和附表三,該法律第二條和第三條對結婚津貼、出生津貼、喪葬津貼,以及遺體運送費用分擔訂定了新的金額,並廢止了原來在《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附表二和附表六內生效的相關金額。

鑑於對《職業稅章程》第四條e)項和f)項所指屬不課稅收益的上述津貼和分擔金額所作的調整,以及該等金額的訂定對計算《職業稅章程》第九條第二款明確所指豁免收益上限時所產生的影響,特別是其對訂定私營行業僱員和僱主不課稅收益金額上限的重要性;

基此,須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第2/DIR/2003號傳閱文件內第一點至第四點,以及第七點和第八點等的金額作出以下調整,並由二○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一、家庭津貼:700澳門元;
二、結婚津貼︰3,150澳門元;
三、出生津貼︰3,150澳門元;
四、房屋津貼︰2,100澳門元;
五、…………;
六、…………;
七、喪葬津貼︰3,850澳門元;
八、遺體運送費用分擔︰
  (一)香港∕澳門︰62,410澳門元;
  (二)其他地方∕澳門︰265,580澳門元。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於財政局

財政局局長
江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