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DIR/2003號傳閱文件
事由: 《職業稅規章》。
不課稅收益已按為公共行政機關公務員和服務人員訂定的限額作出調整,界定不課稅收益(第四條)。
 
第12/2003號法律對工作收益課稅制度作出了修改,該法律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一日生效,並於同年七月一日對在主體意義上不獲豁免職業稅的工作人員產生效力。
鑒於私人方面的工作人員不享有現行《職業稅規章》第九條規定的任何主體豁免,因此該效力的產生是非常重要的。
鑒於第12/2003號法律關於《職業稅規章》第四條的條文制定了按為公共行政機關公務員和服務人員訂定的限額調整某些不課稅收益金額,因此,應使私人方面的各位工作人員和僱員知悉在上述調整中那些受法定限制的補助金額。
內容如下:
 
1. 家庭津貼:
  1.1. 尊親屬和配偶 – 每月澳門幣170.00元;
  1.2. 卑親屬 – 每月澳門幣220.00元;
2. 結婚津貼 – 澳門幣2,300.00元;
3. 出生津貼 – 澳門幣2,300.00元;
4. 房屋津貼 – 每月澳門幣1,000.00元;
5. 租屋津貼 – 每月的確定金額取決於租賃不動產的類型:
  5.1. 一廳一房 (T1) – 澳門幣3,500.00元;
  5.2. 一廳兩房 (T2) – 澳門幣4,700.00元;
  5.3. 一廳三房 (T3) – 澳門幣8,700.00元;
  5.4. 一廳四房(T4) – 澳門幣10,000.00元;
  5.5. 一廳五房(T5)或以上 – 澳門幣12,000.00元;
6. 死亡津貼 – 為死亡日的固定月報酬的六倍。
7. 喪葬津貼 – 澳門幣2,700.00元。
8. 遺體運送津貼:
  8.1. 香港/澳門 – 澳門幣47,000.00元;
  8.2. 澳門/其他地方 – 澳門幣200,000.00元;
  8.3. 其他地方/澳門 – 澳門幣200,000.00元。
9. 交通費 – 金額取決於旅費的級數、啟程地和目的地(往返的金額):
  9.1. 工作人員月報酬等於或高於澳門幣38,500.00元 – 商務客位:
    9.1.1. 澳門/北京 – 澳門幣5,960.00元;
    9.1.2. 香港/北京 – 澳門幣6,760.00元;
    9.1.3. 澳門/泰國 – 澳門幣7,390.00元;
    9.1.4. 香港/泰國 – 澳門幣8,000.00元;
    9.1.5. 香港/星加坡 – 澳門幣13,010.00元;
    9.1.6. 香港/馬來西亞 – 澳門幣12,110.00元;
    9.1.7. 香港/日本 – 澳門幣12,940.00元;
    9.1.8. 香港/澳洲 – 澳門幣28,170.00元;
    9.1.9. 香港/美國 – 澳門幣37,420.00元;
    9.1.10. 香港/加拿大 – 澳門幣32,950.00元;
    9.1.11. 香港/韓國 – 澳門幣11,050.00元;
    9.1.12. 香港/葡國 – 澳門幣37,420.00元。
  9.2. 工作人員月報酬低於澳門幣38,500.00元 – 經濟客位:
    9.2.1. 澳門/北京 – 澳門幣4,160.00元;
    9.2.2. 香港/北京 – 澳門幣4,130.00元;
    9.2.3. 澳門/泰國 – 澳門幣3,850.00元;
    9.2.4. 香港/泰國 – 澳門幣3,660.00元;
    9.2.5. 香港/星加坡 – 澳門幣4,630.00元;
    9.2.6. 香港/馬來西亞 – 澳門幣5,020.00元;
    9.2.7. 香港/日本 – 澳門幣7,090.00元;
    9.2.8. 香港/澳洲 – 澳門幣9,340.00元;
    9.2.9. 香港/美國 – 澳門幣9,630.00元;
    9.2.10. 香港/加拿大 – 澳門幣9,920.00元;
    9.2.11. 香港/韓國 – 澳門幣5,380.00元;
    9.2.12. 香港/葡國 – 澳門幣9,920.00元;
  9.3. 其他目的地 – 具證明文件的交通費的最高限額:商務客位為澳門幣37,420.00元,經濟客位為澳門幣9,920.00元。
  9.4. 由香港啟程的金額包括澳門/香港的水路交通費。
10. 日津貼 – 金額取決於固定月報酬和目的地:
  10.1. 報酬低於澳門幣10,000.00元:
    10.1.1. 中華人民共和國 – 澳門幣700.00元;
    10.1.2. 其他目的地 – 澳門幣930.00元。
  10.2. 報酬由澳門幣10,001.00元至22,000.00元:
    10.2.1. 中華人民共和國 – 澳門幣850.00元;
    10.2.2. 其他目的地 – 澳門幣1,160.00元。
  10.3. 報酬由澳門幣22,001.00元至30,000.00元:
    10.3.1. 中國人民共和國 – 澳門幣900.00元;
    10.3.2. 其他目的地 – 澳門幣1,300.00元。
  10.4. 報酬在澳門幣30,000.00元以上:
    10.4.1. 中華人民共和國 – 澳門幣1,100.00元;
    10.4.2. 其他目的地 – 澳門幣1,600.00元。
  10.5. 倘工作人員沒有支付住宿和膳食,上述日津貼金額扣減三分之一。
11. 啟程津貼 – 金額取決於月報酬:
  11.1. 報酬低於澳門幣10,000.00元 – 為澳門幣1,650.00元;
  11.2. 報酬由澳門幣10,001.00元至22,000,00元 – 為澳門幣1,950.00元;
  11.3. 報酬由澳門幣22,001.00元至30,000.00元 – 為澳門幣2,200.00元;
  11.4. 報酬在澳門幣30,000.00元以上 – 為澳門幣2,500.00元。
  11.5. 如六個月內已支付了同類補助,不得給付啟程津貼。
 
財政局於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一日
 
局長
艾衛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