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DIR/2014號傳閱文件

事由:《職業稅章程》— 因調整《職業稅章程》第四條e)項和f)項規定有關屬不課稅收益的房屋津貼和家庭津貼等的金額而更新第1/DIR/2014號傳閱文件。

鑑於經第6/2014號法律《調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薪俸、退休金及撫恤金》調整了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一薪俸表中薪俸點100點的金額;

鑑於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房屋津貼、家庭津貼、結婚津貼、出生津貼以及喪葬津貼金額與上一段所指的金額掛鈎;

鑑於上述對《職業稅章程》第四條e)項和f)項所指的不屬課稅收益的各項津貼金額所作之調整,以及該等金額的訂定對計算《職業稅章程》第九條第二款所指豁免收益金額上限,特別是對訂定私營行業僱員以及《職業稅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所指的僱主的不屬課稅收益金額上限所產生的影響;

基此,須將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一日第2/DIR/2003號傳閱文件中第一點至第四點及第七點的金額作出以下調整,並由二〇一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一、家庭津貼:740澳門元;
二、結婚津貼︰3,330澳門元;
三、出生津貼︰3,330澳門元;
四、房屋津貼︰2,220澳門元;
五、…………;
六、…………;
七、喪葬津貼︰4,070澳門元。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於財政局

財政局局長
江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