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長:林嘉莉 |
樓宇管理及保養處(葡文縮寫為DACE)的權限為:
a)開展關於將臨時或確定性住所分配予享有住宿權之工作人員之行政程序;
b)處理宿舍轉換及停車位分配之程序;
c)處理不動產租賃津貼及設備津貼,以及有關補充津貼之申請;
d)確保在承租人已代替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交租責任之情況下,將租金返還承租人;
e)確保及監督一月十四日第1/91/M號法令所規定之租金之扣除;
f)負責配備房屋傢具,翻新房屋,以及編製有關清冊;
g)負責不動產之保養,但以法律規定由所有人負責之特定方面之保養為限;
h)為公共部門運作之需要,以及為有住宿權之工作人員之住宿之需要進行不動產租賃;
i)監管公共部門設施之交付及接收程序;
j)確保供工作人員住宿之澳門特別行政區房屋之管理及看守;
l)促進廢舊物資之註銷及舉行有關公共拍賣。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11/DIR/2020號財政局局長批示第五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樓宇管理及保養處處長林嘉莉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許可登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獨立章目「共用開支」預算撥款承擔的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或免除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批准獲分配使用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都市房屋的承租人預付租金,以及退回有關房屋及設備。
二、本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三、可對獲轉授權人在第一款所指權限範圍內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一零年二月十日起在第一款所指權限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五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於財政局
副局長 何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