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長:何彩珊 |
稅務管理及訟務處(簡稱DAJT)的權限為:
a)接受聲明異議及上訴,對其進行編製及組成卷宗,並將之送交有權限實體;
b)提起違例訴訟程序,對其進行編製及組成卷宗,並執行有關決定,但不影響第十二條i項及第十三條規定之適用;
c)組織一稅務上之違法行為之紀錄;
d)按有關酌科之情況,向有權限科處稅務罰則之實體提供重要資料;
e)就納稅義務、履行該等義務較有效之方式及應有之保障,向納稅人提供有關資訊及解釋;
f)組織及推廣稅務法例之內容以及其修訂文本,出版並派發稅務規章,以及派發對納稅人及財政局人員有用之其他文件;
g)將就有關退稅申請所作之決定通知納稅人,並確保與決定有關之行政程序;
h)組織會計師及核數師之登錄卷宗,編製有關之名單並更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