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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燕梅 |
一、局長之一般權限為監管、統籌及評估財政局之整體活動。
二、局長之特別權限為:
a)制定活動計劃,並將之送交上級審查,以及促進並跟進其執行;
b)統籌預算提案之編製,將之送交核准,並跟進其執行;
c)監管及統籌預算之執行;
d)呈交年度活動報告書及行政財政報告書;
e)建議人員之任命,並就向各組織附屬單位分配任用人員作出決定;
f)代表財政局;
g)行使獲授予或獲轉授予之權限以及法律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70/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財政局代局長何燕梅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財政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批准提供與財政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四)以登錄於財政局預算許可如下:
(1)對財政局運作所必需,例如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固定開支;
(2)登錄於“運作開支”及“資本開支”預算的其他開支,但以澳門元六十萬元為限;
(五)以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獨立章目“共用開支”預算許可如下:
(1)財政局依職責管理的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設施及不動產,以及其承租的設施及不動產所衍生的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固定開支;
(2) 登錄於“運作開支”及“資本開支”預算的其他開支,但以澳門元六十萬元為限;
(六)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七)批准將被視為對財政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所有在財政局的職責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九)對財政局工作人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規定提出的退休申請作出決定;
(十)對接收自治部門及機構的報廢動產決定;
(十一)批准支配、公開拍賣出售或銷毀權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動產,包括從自治部門及機構接收的報廢動產或已撥歸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充公動產;
(十二)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對如下事宜作出決定:
(1)以登錄於預算內的開支撥款結算及支付有關開支,以及支付歷年負擔;
(2)對屬財政局預算的不當支付或多付的公款的分期退回申請作出決定;
(3)批准登錄在財政局預算及獨立章目“共用開支”預算內屬同一章目經濟分類開支項目之間的預算轉移,以及已獲相關監督實體批准的預算修改;
(4)透過登錄在獨立章目“共用開支”的備用撥款修改該獨立章目的開支;
(5)重新發出無按時向代理銀行遞交的支付憑單,即使開支涉及以往財政年度亦然;
(6)退回不當的扣除;
(7)以現行預算的適當撥款,將薪俸中扣除的款項轉給受惠實體;
(8)分配住宿,尤其是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房屋;
(9)臨時分配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設施,但以半年為限;
(10)維持、續期、更新及終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為合同一方的租賃合同;
(11)分配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停車位;
(12)退還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代替存款或以現金開支的保證。
(十三)批准按法律、合同或批示規定,以定期及不定期方式向澳門金融管理局作出支付;
(十四)應利害關係人申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房屋的轉讓價格的支付方式或預付作出決定;
(十五)核准財政局職責範圍經上級批准判給的合同擬本;
(十六)根據刊登於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的十二月六日第255/85號批示第六款的規定,接受私人將土地贈與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可對獲轉授權人行使上款所指職權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轉授權人可向財政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轉授第一款所指職權。
四、廢止第85/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及第55/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六款(二)項。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通 告
第014/DIR/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g)項、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85/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的權限轉授規定,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55/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公共會計廳廳長譚麗霞、澳門財稅廳廳長容志聰、公物管理廳廳長馮小萍、研究暨財政策劃廳廳長陳詠坤、資訊系統廳廳長張子健、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廳長羅鵲萍、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張祖強、公證處處長何艷媚及公共財政稽核處處長郭忠漢,在其附屬單位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享受年假;
(二)批准為執行其職權所需的物資申請;
(三)批准提供與其附屬單位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以及簽署與程序步驟有關的通知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文書除外。
二、另根據七月二十六日第36/99/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授予及轉授予稅務執行處助理處長Amélia Maria Minhava Afonso及林秀敏,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在其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行使上款(一)項至(四)項所指的權限;
(二)簽署司庫活動M/11格式表格,調動名稱為「748—分期付款或以帳戶形式繳予稅務執行處」及「752—稅務執行強制徵收」的司庫活動帳戶;
(三)執行經一九五零年十二月十二日第38088號命令核准的《稅務執行法典》中與稅務執行程序有關的通知、傳喚、簽發作為帳戶付款或分期支付,以及全額付款的支付憑單的權限;除以上權限外,另僅授予Amélia Maria Minhava Afonso在查封階段採取一切措施的權限。
三、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授予法律輔助中心協調員Carolina Sofia Martins Ramos de Baptista Cerqueira Figueiredo在該中心範圍內行使本批示第一款(一)項及(二)項所指的權限。
四、本批示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由其代任人行使。
五、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六、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本批示第二款(三)項及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七、廢止公佈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12/DIR/2020號批示。
八、本批示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據位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九、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四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