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長:施雅慧 |
所得稅處的權限為:
a)組織納稅人資料之紀錄,並保持有關資料庫之最新資料;
b)組織應課稅之事實之紀錄或登錄;
c)組成對結算及徵收稅務性質之收入所需之卷宗;
d)設定收納機關徵收已結算款項之義務,並核實嚴格履行該義務;
e)就法律適用於某一具體事實作出決定,並使法律規定之債務被確定、被確切定出及具執行力;
f)就有關適用稅務法律之申請內容進行審議及作出決定;
g)在法律許可之情況下,撤銷創設確定且具執行力之權利之決定;
h)查明及制止不守法之情況,向上級建議採取必要之措施,以恢復被違反之規定及遏止稅務違法之行為;
i)審理屬其權限範圍之違法行為,提起關於被揭發之違法行為之違例訴訟程序,並組成有關卷宗,以及科處或建議科處有關處罰;
j)建議採取修正或調整課稅之適當措施;
l)建議正確適用稅務法律之指引;
m)搜集並統籌有利於適當管理稅務事宜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