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納處

負責人:區雲藍

收納處的權限為:

  1. 根據法律之規定或就有關安排之現行指引,編製並組成收納員帳目;
  2. 按法律規定,對行政當局之收入進行徵收;
  3. 在適用情況下,結算遲延利息及欠款之3%;
  4. 在自願繳納之期間結束時,即開展強制徵收程序;
  5. 徵收稅務收入及由其負責徵收之其他收益,並作相應會計性質之紀錄;
  6. 搜集並統籌有關稅務收入之資料。

收納處之運作由訓令規範,該訓令定出工作時段及可賦予收取增補性報酬權利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