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執行處

助理處長:Amélia Maria Minhava Afonso
林秀敏


稅務執行處有權限作出之前所規定之一切不屬法院權限之稅務執行行為。



第020/DIR/2015號批示
 
本人行使刊登於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三十期第一組《澳門政府公報》第36/99/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所賦的職權及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107/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決定如下:
一、
將載於一九五零年十二月十二日第38 088號命令通過的《稅務執行法典》,在稅務執行程序上有關通知、傳喚和簽發作為帳戶付款或分期支付,以及全額付款的支付憑單,以及在查封階段採取一切措施的本人權限授予稅務執行處助理處長Amelia Maria Minhava Afonso。
二、
亦將在稅務執行處的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授予稅務執行處助理處長:
 
(一)
批准稅務執行處運作所需的物資申請;
 
(二)
批准享受假期的申請;
 
(三)
簽署司庫活動M/11格式表,調動名稱為「748–分期付款或以帳戶形式繳予稅務執行處」及「752–稅務執行強制徵收」的司庫活動帳戶。
三、
將在稅務執行處的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稅務執行處助理處長:
 
(一)
批准提供與稅務執行處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
簽署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實體和機構呈達上級批示的文書,以及簽署僅為根據程序步驟所需作出的通知書。
四、
上款第(二)項所指簽署的轉授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和司長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和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及外地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五、
獲授權人或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在本授權或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
本批示廢止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第010/DIR/2015號批示。
七、
在不妨礙第五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九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於財政局
稅務執行處處長 容光亮
 
 


第021/DIR/2015號批示
 
本人行使刊登於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三十期第一組《澳門政府公報》第36/99/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所賦的職權及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107/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決定如下:
一、
將載於一九五零年十二月十二日第38 088號命令通過的《稅務執行法典》,在稅務執行程序上有關傳喚和簽發支付憑單的本人權限授予稅務執行處助理處長林秀敏。
二、
亦將在稅務執行處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授予稅務執行處助理處長:
 
(一)
批准稅務執行處運作所需的物資申請;
 
(二)
批准享受假期的申請;
 
(三)
簽署司庫活動M/11格式表,調動名稱為「748–分期付款或以帳戶形式繳予稅務執行處」及「752–稅務執行強制徵收」的司庫活動帳戶。
三、
將在稅務執行處的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稅務執行處助理處長:
 
(一)
批准提供與稅務執行處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
簽署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實體和機構呈達上級批示的文書,以及簽署僅為根據程序步驟所需作出的通知書。
四、
上款第(二)項所指簽署的轉授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和司長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和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及外地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五、
獲授權人或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在本授權或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
本批示廢止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第011/DIR/2015號批示。
七、
在不妨礙第五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九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於財政局
稅務執行處處長 容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