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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燕梅 |
一、副局長的權限為:
a)輔助局長;
b)行使獲授予或獲轉授予之局長權限;
c)局長出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之。
二、局長之代任由為此目的而指定之副局長為之;如未指定,則由擔任副局長官職時間較長者代任。
財 政 局
通 告
第013/DIR/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g)項、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85/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的權限轉授規定,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55/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財政局副局長何燕梅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退回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房屋及有關設備;
(二)批准都市房地產租金的預付;
(三)根據法律的規定,對交通、行李運輸及旅遊保險費用的申請作出決定;
(四)批准作出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獨立章目共用開支撥款承擔的、用於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二十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五)批准分配或銷毀已報廢及宣告為無用的動產;
(六)根據法律規定,在核實有關開支的合法性、有預留款項及具權限實體許可後,批准以登錄於預算內的開支撥款結算及支付有關開支,以及支付歷年負擔;
(七)批准分期退回屬財政局預算的不當支付或多付的公款;
(八)批准退回不當的扣除或任何不當徵收的款項;
(九)批准重新發出無按時向代理銀行遞交的支付憑單,即使開支涉及以往財政年度亦然;
(十)批准以現行預算的適當撥款,將薪俸中扣除的款項轉給受惠實體;
(十一)根據法律規定,批准透過核准格式調動司庫活動帳戶;
(十二)按法律規定,批准調整享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房屋的對待給付及租金;
(十三)對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停車位的分配作出決定;
(十四)當適用法例有所規定時,批准退還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代替存款或以現金提交的保證金;
(十五)對接收自治部門及機構的報廢動產作出決定。
二、授予及轉授予副局長何燕梅關於領導、管理及協調公共會計廳、公物管理廳及公共財政稽核處的下列權限:
(一)批准享受年假;
(二)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三)批准上述附屬單位運作所需的物資申請;
(四)批准提供與上述附屬單位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以及簽署與程序步驟有關的通知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文書除外。
三、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規定的授權及轉授權由其代任人行使。
四、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本批示第一款所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理由而轉授予主管人員。
六、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七、廢止公佈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11/DIR/2020號批示。
八、副局長何燕梅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九、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四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