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長:黃振宇 |
司庫活動組的權限為:
a) 確保文件之處理,以及監察出納活動及款項轉移;
b) 確保因執行與作為庫房儲金局之代理銀行簽訂之合同而產生之工作,並編製有關責任帳目;
c) 負責發出及寄出對外付款委託書、支票或其他對外支付憑證;
d) 確保公庫與澳門金融管理局之聯繫或公庫與該領域之其他實體之聯繫;
e) 核對每月進入公庫之來自本身帳目及他人帳目之各項收入;
f) 負責印刷、供應及退回印花票證之工作。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11/DIR/2020號財政局局長批示第五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司庫活動組組長黃振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以登錄在正生效預算中的適當撥款,將薪俸中扣除的款項轉給受惠實體;
(二)批准退回不當扣除;
(三)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批准以經核准表格式樣調動司庫活動帳戶。
二、本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三、可對獲轉授權人在第一款所指權限範圍內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追認黃振宇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司庫活動組組長職務期間,在第一款所指權限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在第一款所指權限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影響上兩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五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於財政局
副局長 何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