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茲通知所有租賃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而非在薪金、退休金或憮恤金內作租金扣除之租客,繳納租金時限,地點及罰款(根據第39/99/M號核准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第一款)資料如下:

 

時期

索取租單地點

繳交租金地點

罰款

每月的首五個工作天

財政局大樓地下收納處0號窗

財政局大樓地下收納處

無須罰款

第六至十三個工作天

財政局大樓七樓701室

財政局大樓地下收納處

無須罰款

第十四個工作天至當月最後一個工作天

財政局大樓七樓701室

財政局大樓地下收納處

租金之一半

期後一個月起

財政局大樓七樓701室

財政局大樓地下收納處

相等於一個月租金

 

此外,根據同一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特區政府有權以欠交租金為理由解除租約。

 

租客如欲節省時間,可申請以每季、每半年或每年形式預付租金,請即打印 預付政府房屋租金申請表,填妥後交回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