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
(1) | 第17/88/M號法律核准的《印花稅規章》第二十七條及《印花稅繳稅總表》第六條; |
(2) | 根據第24/2020號法津第十二條第五款及第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2021年3月31日或之後簽訂的合同,無須繳納私文書的印花稅; |
(3) | 第17/88/M號法律核准的《印花稅繳稅總表》第二十四條; |
(4) | 第17/88/M號法律核准的《印花稅規章》第二十七條第三款,不動產租賃合同有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租賃印花稅減半。 |
此模擬計算只適用於 "一次性繳納" 及 "固定租金" ;計算僅供參考,結果應以稅務當局之計算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