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DIR/2018號傳閱文件

事由:《職業稅規章》—─因調整《職業稅規章》第四條e)項和f)項規定有關屬不課稅收益的房屋津貼和家庭津貼等的金額而更新第1/DIR/2017號傳閱文件。

鑑於經第16/2017號法律《2018年財政年度預算案》調整了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一薪俸表中薪俸點100點的金額;

鑑於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房屋津貼、家庭津貼、結婚津貼、出生津貼以及喪葬津貼金額與上一段所指的金額掛鈎,以及根據第8/2016號法律第一條規定調整了房屋津貼的金額;

鑑於上述對《職業稅規章》第四條e)項和f)項所指的不課稅收益的各項津貼金額所作之調整,以及該等金額的訂定對計算《職業稅規章》第九條第二款所指豁免收益金額上限,特別是對訂定私營行業僱員以及《職業稅規章》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所指的僱主的不課稅收益金額上限所產生的影響;

基此,須將第2/DIR/2003號傳閱文件中第一點至第四點及第七點的金額作出以下調整,並由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一、家庭津貼:850澳門元;
二、結婚津貼︰3,825澳門元;
三、出生津貼︰3,825澳門元;
四、房屋津貼︰3,400澳門元;
五、…………;
六、…………;
七、喪葬津貼︰4,675澳門元。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於財政局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