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13
根据第13/2025号法律通过的2026年财政年度预算案第十二条规定,豁免征收于二零二六年财政年度作出以有偿方式取得用作居住用途的不动产的文件、文书及行为所涉及的金额至$6,000,000.00(澳门元陆佰万元)相关的印花税。为此,特通告如下:
一、获给予豁免的取得人须同时符合下列要件:
(一) 成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二) 从未享有本条规定的豁免。
二、如某一不动产的取得人为两名或以上的自然人,且其中至少一名取得人符合上款规定的要件,则适用下列规定:
(一) 其他取得人与符合上款规定的要件的取得人之间具有配偶关系而不论其婚姻财产制度,或具有直系血亲或姻亲、二亲等内的旁系血亲或姻亲关系,且未曾享有本条所指的税务豁免,则仍有权在税额上按其在共同取得中的比例获得其应得的税务豁免;
(二) 上项所指以外的情况,仅符合上款规定的要件的取得人,才有权在税额上按其在共同取得中的比例获得其应得的税务豁免。
三、为受惠于上指豁免,符合上述两款规定要件的取得人,须自有关文件、文书或行为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附具适当的证明文件向财政局递交确认豁免财产移转印花税之申请书。
四、本条的规定不免除符合豁免要件的取得人须履行的申报义务,亦不影响适用就不履行该等义务所定的罚则。
局长
何燕梅
二零二六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