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应下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批租地批给期间已届满,根据9月2日第10/2013号法律《土地法》第五十三条及8月2日第219/93/M号训令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有关批租地自批给期限届满日起获自动续期十年,但须缴纳由土地工务局结算之特别税捐。
批租地地点:
- 澳门河边新街50至54号 (骏嘉阁);
- 澳门河边新街82号;
- 澳门河边新街66号及河边新巷2至4号 (华富大厦);
- 澳门比厘喇马忌士街45至47A号 (源威大厦);
- 澳门菜园路144至248号、永宁广场77至103号、马场大马路217至291号及长寿大马路420至448号 (百利新邨);
- 澳门永宁广场137至225号、马场北大马路139至209号、如意广场4至68号及菜园路235至267号 (宝晖海景花园);
- 澳门中心街214至280号、菜园路473至577号及马场东大马路229至305号 (唯德花园);
- 澳门黑沙环马路46至48B号及工业街34至38号 (信隆大厦);
- 澳门炮兵街13及13A号 (和生大厦);
- 澳门北京街112A至136号及上海街93A至125号 (怡德商业中心);
- 澳门友谊大马路747A至779E号及宋玉生广场606G至606K号 (中裕大厦);
- 澳门毕仕达大马路8至54C号及友谊大马路1287至1309号 (中福商业中心);
- 澳门友谊大马路1315至1339号、毕仕达大马路54D至100号及高美士街536至592号 (鸿安中心);
- 澳门友谊大马路1565至1595号、罗理基博士大马路1470至1526号、水塘巷33至95号及海港街24至78号 (海立方);
- 氹仔北安码头马路187号及仔东北马路973号(海逸庭园);
- 氹仔七潭公路1308至1460号 (小潭山庄);
- 氹仔柯维纳马路528至950号、永诚街1至1D号及卢廉若马路68至448号 (星河湾.名门世家);
- 氹仔氹仔东北马路279至585号 (聚龙明珠);
- 氹仔里斯本街55至297号及七潭公路134至501号 (葡京花园)。
纳税人请自通知日起计三十日内,前往南湾财政局大楼地下、慕拉士政府综合服务中心或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之收纳处,或使用财政局移动应用程式“澳门税务资讯Macau Tax”、“一户通” 、“商社通”或财政局网站缴纳有关税款。
若不在法定期间内缴纳,根据《税务法典》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及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须要额外征收迟延利息及欠缴税款百分之三。法定缴纳期间届满六十日后,如仍未偿付税务债务、迟延利息及欠缴税款百分之三,即发生滞纳,并交税务执行中心进行强制征收。
局长
何燕梅
二零二六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