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01
通告
征收房屋税
1. 二零二五年度房屋税之征收期为二零二六年六月、七月及八月。
2. 纳税人可在征税凭单所指缴纳月份的整个月内(即六、七或八月份),透过以下方式缴纳房屋税税款:
2.2 电子方式:
使用“澳门税务资讯Macau Tax”、“一户通"或“商社通"缴款,可即时产生电子收据,纳税人可浏览或下载其本人的电子收据。
2.4 透过以下网上银行服务:
经网上银行缴款,财政局收纳处在完成核实收款后才产生电子收据供纳税人下载。
2.5 透过以下手机银行服务:
经手机银行缴款,财政局收纳处在完成核实收款后才产生电子收据供纳税人下载。
3. 根据第22/2008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倘于财政局收纳处缴交税款,支票的签发日期不可逾缴纳税款当日之前三天,而支票擡头须填上“财政局”。根据上述行政法规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支票金额等同或超过澳门元50,000.00元,必须为保付支票。
4. 财政局亦接受以邮递方式缴纳税款,纳税人可使用挂号邮递方式将银行本票、汇票或支票,连同贴上邮票及写上回邮地址的回邮信封,且仍须遵守上述第3点有关以支票支付的规定,于税单上所指缴纳月份最后五个工作天前,寄往澳门邮政信箱3030号缴税。另外,不接受邮寄现金缴付税款。
5. 倘纳税人仍未收到征税凭单,应尽快携同去年税单正本或影印本,到财政局大楼地下税务接待中心、慕拉士政府综合服务中心或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之税务接待补发税单。此外,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亦可使用设置于本地区的财政局自助服务机补发其本人的征税凭单。
6. 上述缴纳税款之方式及服务,不附加任何手续费。
7. 为免增加轮候时间,请避免于最后日期缴纳。
2026年5月29日
局长
何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