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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制定《税务法典》(下称“《法典》”)?
《法典》规范了哪些内容?
《法典》条文如何编订?
第24/2024号法律《核准〈税务法典〉》(下称“《核准法》”)及其核准的《法典》何时生效?
《核准法》有什么过渡规定?
《法典》如何在时间上适用?
《法典》如何在空间上适用?
无能力人如何行使税务权利及履行税务义务?
法律上的等同实体如何行使税务权利及履行税务义务?
纳税主体是指哪些人士或实体?
纳税主体是否都需要具备税务住所?纳税主体的税务住所是指什么?
纳税主体如何指定电子地址为税务住所?
自然人纳税主体在什么情况下须指定税务代理人?
法人及法律上的等同实体纳税主体在什么情况下须指定税务代理人?
选择使用电子方式接收税务通知,是否可获免除指定税务代理人?
税务代理人的指定何时才对税务行政当局产生效力?
如何界定纳税人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税务居民?
续上题,如何计算自然人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日数?
谁是税务责任人?税务责任人对税务债务负有什么责任?
在就源扣缴代缴税款的情况下,具有扣缴义务的实体与被代缴税款者的责任是什么?
在无就源扣缴代缴税款的情况下,具有代缴税款义务的实体与被代缴税款者的责任是什么?
法人或法律上的等同实体的机关成员对税务债务负有什么责任?
清算人负有什么责任?
在什么情况下税务义务可作出移转?
在什么情况下纳税主体须支付补偿性利息?
补偿性利息如何计算?
在什么情况下税务行政当局须向纳税主体支付赔偿性利息?
赔偿性利息如何计算?
来自不法手段取得的应税收益是否须要课税?
税务债务可否由第三人作出偿付?第三人可否代位取得税务行政当局的权利?
在什么情况下纳税主体须支付迟延利息? 迟延利息的期间如何计算?
在法定期间或由行政长官批示延长的法定期间不缴纳税款,除支付迟延利息外,还须支付其他法定负担吗?
迟延利息及欠缴税款百分之三如何计算?
如被执行人因撤销应纳税额而有权获退还税款,但该笔税务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按什么次序抵销债务?
税款结算权何时失效?
结算权的除斥期间在什么情况下中断?
结算权的除斥期间在什么情况下中止?
税务债务的时效期间为多长时间?
税务债权的一般担保及特别担保是指什么?
在什么情况下税务行政当局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以保障税务债权?
对同一行为人以相同标的及依据提出的请求,税务行政当局如何作出处理?
谁负有税务保密义务?
在什么情况下保密义务会被排除?
无能力人如何参与税务程序?
税务行政当局发出的证明有效期为多长时间?
税务行政当局如何刊登告示、公告及通告?
如何作出税务行为的通知?
以邮政挂号方式及以电子方式作出的通知,如何视为已完成通知?
如何向受任人作出通知?
如何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居住的纳税主体作出通知?
如变更税务住所,利害关系人负有什么义务?
结算分为哪几种?
确定计税依据的程序分为哪几种?各有什么目的?
间接评估的前提是什么?
税款征收分为哪几个阶段?
税款征收分为设定征收及偶发征收,两者有什么分别?
税款的缴纳期间为何?
什么是“代位人” ? 如何处理“代位”偿付申请?
代位人有什么权利?
什么时候会发生 “滞纳”? 发生滞纳后纳税主体如何作出偿付?
在什么情况下须撤销应纳税额?
在已缴纳税款的情况下撤销应纳税额有什么后果?
在什么情况下发出撤销凭证或退还税款?
利害关系人领取及使用撤销凭证的期间如何计算?
如何使用撤销凭证?
在什么情况下利害关系人须主动向税务行政当局申请退还税款?申请期限如何计算?
纳税主体向税务行政当局提起声明异议的程序为何?
纳税主体向税务行政当局提起必要诉愿的程序为何?
对诉愿的决定不服可否提起司法上诉?
提起司法上诉的期间如何计算?
哪些债务可透过税务执行程序进行强制征收?
税务执行程序的时效期间为多少年?
税务执行部门具有哪些职权?
行政法院有哪些管辖权?
在税务执行程序中,谁具有请求执行人的正当性?
在税务执行程序中,谁具有被执行人的正当性?
反对执行和第三人异议须委托律师吗?
如被执行人死亡,其继受人是否须对被执行人的债务负责?
不动产的预约买受人(即未做契的小业主)是否须缴纳其持有不动产期间的税款(以发展商的名义发出的税单)?如不缴纳,会有什么后果?
法人及法律上的等同实体的机关成员须对税务债务承担何种责任?
执行名义的主要要件是什么?如欠缺任一主要要件会导致什么后果?
税务执行程序因何原因而消灭?
税务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或无偿还能力,是否无须再对税务执行卷宗作出偿付?
请求执行人将执行名义送交税务执行部门进行强制征收前,须做什么准备工作?
税务执行程序中,什么情况下构成违令罪?
税务执行部门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作出假扣押或查封,要求金融机构或其他实体提供税务执行程序范围内的资料时,该等机构或实体的保密义务是否被排除?
谁有权查阅税务执行卷宗?
在税务执行程序中,除了须偿付透过执行予以清偿的债务外,尚须缴纳哪些费用?
被执行人被税务执行部门传唤后,可作出何种反应?
向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的人所作的传唤及公示传唤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中间期间(延期)?
如无法一次性偿付债务,亦不想提出反对执行,那么,被执行人是否可申请分期偿付?倘可,要具备什么条件?
分期偿付的总期数及每期最低付款额是多少?是否包含迟延利息?
如申请分期偿付,需具备什么条件才可申请豁免提供担保?
获许可分期偿付并提供担保或许可豁免提供担保会产生什么法律效果?
如不偿付任一期分期款项,会产生什么后果?
在税务执行程序中,代物清偿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申请代物清偿的财产的范围是哪些?哪个实体有权对代物清偿的请求作出决定?
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可否对财政局不动产估价委员会对代物清偿的财产的估价提出声明异议?
反对执行的依据有哪些?
如被执行人欲反对执行,应以何种方式及向哪个实体提出?
提起反对执行的请求后是否中止税务执行程序?
税务执行部门在未传唤被执行人前,须在什么前提条件下可向法院声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作出假扣押?
如被执行人于被传唤三十日内,既不偿付,亦不提出反对执行、申请分期偿付或代物清偿,则税务执行部门应对被执行人的哪些财产进行查封?
如仅针对配偶一方提起税务执行程序,税务执行部门是否可查封夫妻共有财产?被执行人的配偶可作出哪些应对的行为?
如假扣押、查封或其他措施侵犯非案中的当事人的权利,受害人应向哪个部门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期间?
在税务执行程序中,谁有权就被查封财产要求清偿其债权?
不进行变卖的原因?
变卖以何种方式进行?
在税务执行程序中,什么内容须在财政局网页或税务执行部门指定的其他网页公布,以及还须在报章刊登公告吗?
变卖程序中,标书提交后,是否可以撤回?
投标人于开标当日中标,须寄存多少价金?而余款寄存的期限是如何?
如无投标人或密封标书不获接纳,行政长官可否透过批示为特区取得有关财产?相关的价金如何厘定?
哪些人不得成为投标人?
在税务执行程序中,须具备什么条件才可获退还查封、变卖或清算后所得的余款?
在税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在什么情况下可进行摊付?摊付与分期偿付有何区别?
被执行人可否于变卖期间申请偿付?
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可否以税务执行程序中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自己的正当利益为由提起上诉?
除了开业外,纳税人须在什么情况下申报营业税?
什么情况下,纳税人可免除递交“营业税申报书”(M/1格式)?
如何得知及财政局以什么方式发出“营业税征税凭单”(M/8格式)?
《所得补充税规章》主要增加了什么内容?
《所得补充税规章》主要修改了什么表述?
为何第一-A条(七)项 有关“常设机构”定义被废止?
如何理解《所得补充税规章》第二条「课征对象」的规定?
取得《所得补充税规章》第二条第二款所指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及财产处置的收益,如何计算该收益的消除双重征税的抵免税额?
递交年度M/1式申报书的法定期间?
递交2025年度的M/1式收益申报书的法定期间是什么?
纳税主体是否应按新规定填写2025年度M/1式收益申报书的内容?
当收到财政局发出的税务公函,纳税人需要在什么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复?
《所得补充税规章》第四十三-A条至第四十三-I条有关转让定价的规定,规范了什么实体之间进行的交易定价?
何谓 “独立交易原则” ?
什么是转让定价所指的关联方?
倘纳税主体或其关联方的交易不遵守独立交易原则,会有什么后果?
涉及转让定价交易的所有重要文件的备有及保存期限为多久?
什么是预约定价安排?
申请预约定价安排须符合哪些条件?
预约定价安排可涵盖多少个课税年度?
提交和保存预约定价安排资料的期限为多长时间?
如纳税主体未有履行预约定价安排的规定,会有什么后果?
不遵守备有、提交及保存转让定价或预约定价安排的文件或资料的义务,科处的罚款为多少?
所得补充税结算权的除斥期间 (亦即结算权何时失效) 如何计算?
缴纳附加结算或因终止业务结算所产生的税款的法定期间为多少?
纳税主体针对所得补充税事宜提出声明异议、必要诉愿及司法上诉的规定是什么?
如何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居住的所得补充税纳税主体作出通知?
聘用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的艺术家、演说家、科学家、技术人员及专门技工时,应在给予的报酬内扣除至少百分之五的税款,这笔代扣款项应在多少日内交付财政局?
财政局以什么方式发出“职业税征税凭单”(M/12格式)?
散工、雇员和个人名义企业的东主,将以什么方式取得职业税退税款项?
纳税人收到财政局发出的“租值之评定通知”(M/12格式)后,若对房屋的评定年租值有异议,应如何提出声明异议?
如财政局不具备资料识别纳税人的税务住所,财政局会如何作出税务通知?
财政局以什么方式发出“房屋税征税凭单”(M/8格式)?
主办竞卖的实体向财政局交付已结算的印花税的法定期间为多少?
律师按照什么法律发出的证明书可获豁免印花税?
纳税主体结算及缴纳机动车辆税的法定期间为多少?
根据《税务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主体应具有税务住所。过渡期内,纳税人应如何申报税务住所?申报之税务住所何时生效?
在《核准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所指的一年内,纳税主体未作告知前,税务行政当局将如何向纳税主体作出税务通知?
如同一应税事实存在两个或以上纳税主体,且有关人士未在《核准法》及其核准的《法典》生效起一年内指定由哪一纳税主体接收税务通知,税务行政当局将如何作出税务通知?
《核准法》生效前的税务表格是否仍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