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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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将新机动车辆移转予消费者、进口新机动车辆供进口者自用或者参与新机动车辆商业循环的经济参与人,特别是出售者、进口商及出口商,将新机动车辆拨作自用,以上行为均须征收机动车辆税。
机动车辆税之纳税主体
税务价格
机动车辆以税务价格为计税基础,税务价格由机动车辆估价委员会厘定。
税率及计税方式
责任与义务
纳税主体于发生应税事实后15日内,必须透过M/4格式结算申报表,向本局申报及结算税款,并以M/5格式缴纳凭单缴纳税款。
豁免机动车辆税
符合豁免之法律依据可获豁免机动车辆税,其中属国际机构及组织、驻澳领事代表处、公益法人、行政公益法人、由法律或特许合同获豁免之实体,以及对行为之豁免,都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行政行为确认,利害关系人在车辆移转前向财政局递交申请书及按情况附同具约束力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