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补充税系以自然人或法人,不论其居所或住所在何处,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所取得由《所得补充税规章》第三条所指的经营工商业活动的总收益为课征对象。
- 须于每年的一至三月递交「所得补充税B组M/1收益申报书」;
- 每一营业税档案、即使相关年度没有营运,亦须递交「所得补充税B组M/1收益申报书」;
- 「所得补充税B组M/1收益申报书」内之所有金额,应以澳门元申报,并以元为单位;
- 「所得补充税B组M/1收益申报书」须由纳税人或法定代表签署;
- 倘若没有完善编制之会计纪录,亦应备有购、销登记册及提供劳务登记册;
- 会计册簿及与其有关文件在续后五个平常年度应予归档及妥善保存;
- 缴纳税款的义务。
- 任何性质的公司,资本额不少于一百万澳门元;
- 任何性质的公司,近三年的平均可课税利润达一百万澳门元以上者。
经第4/2005号法律修改的《所得补充税规章》所定之税率表计算。倘澳门特别行政区推出年度税务优惠政策,则依据相关规定计算所得补充税。
- 税款不超过澳门元3,000元,应于九月份内缴纳;
- 倘超过澳门元3,000元,将平分两期缴纳,第一期于每年九月份缴纳,第二期则为每年十一月缴纳;
- 第一期的不缴纳,将引致第二期立即到期。
不申报、逾期申报、不正确申报/不缴纳、逾期缴纳等等,将被科处罚款、增收过期利息等。
- 不同意可课税收益评定之纳税人,在收悉「所得补充税M/5收益评定通知书」起计20日内,可透过书面形式向所得补充税复评委员会提出申驳;
- 在申驳期限内提出申驳,有暂缓执行的效力;
- 倘申驳全部不得直时,委员会将作不超过5%的税款提增作为手续费;
- 复评委员会之决议是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
- 对复评委员会的决议得在15日期限内提起声明异议或在45日期限内提出司法上诉,但并不具有暂缓执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