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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Finanças
简介
以租赁方式批给的土地,每年须缴纳地租,在租赁期届满后,续期须缴纳特别税捐。
结算依据
地租的金额是根据土地批给合同所订定的金额。
特别税捐之金额是由土地工务局计算,金额相当于十年之最新调整的地租。
税务责任
地租:缴纳月份为每年五月。
特别税捐:根据土地工务局所提供之特别税捐金额计算书,向利害关系人寄送公函,通知其于通知日起计三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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