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应透过M/B式凭单,将上一季度(一,二及三月)从雇员或散工薪酬内所代扣之税款,缴付予财政局大楼、珠光大厦、慕拉士政府综合服务中心或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收纳处。(经由第267/2003 号行政长官批示,并于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及第六款)
独资商号的东主应将上一季度(一,二及三月)从本身工作报酬名义入账的款项内扣除之职业税,缴付予财政局大楼、珠光大厦、慕拉士政府综合服务中心或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收纳处。(经由第267/2003 号行政长官批示,并于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根据第13/2025号法律第十八条规定,于二零二六年财政年度职业税扣减率为百分之三十,豁免额订定为澳门元144,000元)
具备适当编制会计之第二组纳税人(自由或专门职业)截至四月十五日,递交M/5格式收益申报书,载明上年度所收受或交由其处置的一切薪酬或收益。(经由第267/2003 号行政长官批示,并于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布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第十一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