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消除对所得的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澳门特别行政区已与多个税务管辖区签订《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协定或安排》,并持续拓展与其他税务管辖区商签协定的工作,以促进区际及国际之间的税务合作。
根据《税务法典》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自然人的纳税人在收益相关年度连续或间断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183日,又或少于183日但该收益相关年度的12月31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居所;倘属法人或法律上等同实体的纳税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有住所或实际管理机关,可向财政局申请发出税务居民声明书。
欲申请税务居民声明书,申请人应在递交「税务居民声明书申请表」前,自行评估并确保已符合税务居民声明书的申请门槛。不符合申请门槛者,不获发出税务居民声明书。申请人可亲临财政局三个服务地点或透过「Macau Tax App」及一户通线上递交申请。
倘提交的资料符合申请门槛,财政局一般在收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发出税务居民声明书。但倘申请人须提供进一步资料或申请不被接纳时,处理结果将另行作出通知。
为了解决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已签订《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协定或安排》的税务管辖区的税务争议,消除双重征税协定/安排所涵盖的人士,如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或缔约另一方的行为导致或将导致其不符合消除双重征税协定/安排规定的征税时,都可以根据消除双重征税协定/安排向财政局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MAP)。某些消除双重征税协定允许缔约另一方的居民或其他合资格人士向缔约任何一方的主管当局提交个案,即可向财政局或缔约另一方的主管当局提交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