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稅務資訊
MACAU TAX
移動應用程式
澳門財政局 微信公眾號
澳門財政局 YOUTUBE
簡介
宣傳短片
圖文包
問題集
聯絡我們
為何要制定《稅務法典》(下稱“《法典》”)?
《法典》規範了哪些內容?
《法典》條文如何編訂?
第24/2024號法律《核准〈稅務法典〉》(下稱“《核准法》”)及其核准的《法典》何時生效?
《核准法》有什麼過渡規定?
《法典》如何在時間上適用?
《法典》如何在空間上適用?
無能力人如何行使稅務權利及履行稅務義務?
法律上的等同實體如何行使稅務權利及履行稅務義務?
納稅主體是指哪些人士或實體?
納稅主體是否都需要具備稅務住所?納稅主體的稅務住所是指什麼?
納稅主體如何指定電子地址為稅務住所?
自然人納稅主體在什麼情況下須指定稅務代理人?
法人及法律上的等同實體納稅主體在什麼情況下須指定稅務代理人?
選擇使用電子方式接收稅務通知,是否可獲免除指定稅務代理人?
稅務代理人的指定何時才對稅務行政當局產生效力?
如何界定納稅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稅務居民?
續上題,如何計算自然人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日數?
誰是稅務責任人?稅務責任人對稅務債務負有什麼責任?
在就源扣繳代繳稅款的情況下,具有扣繳義務的實體與被代繳稅款者的責任是什麼?
在無就源扣繳代繳稅款的情況下,具有代繳稅款義務的實體與被代繳稅款者的責任是什麼?
法人或法律上的等同實體的機關成員對稅務債務負有什麼責任?
清算人負有什麼責任?
在什麼情況下稅務義務可作出移轉?
在什麼情況下納稅主體須支付補償性利息?
補償性利息如何計算?
在什麼情況下稅務行政當局須向納稅主體支付賠償性利息?
賠償性利息如何計算?
來自不法手段取得的應稅收益是否須要課稅?
稅務債務可否由第三人作出償付?第三人可否代位取得稅務行政當局的權利?
在什麼情況下納稅主體須支付遲延利息? 遲延利息的期間如何計算?
在法定期間或由行政長官批示延長的法定期間不繳納稅款,除支付遲延利息外,還須支付其他法定負擔嗎?
遲延利息及欠繳稅款百分之三如何計算?
如被執行人因撤銷應納稅額而有權獲退還稅款,但該筆稅務債權不足以抵銷全部債務,按什麼次序抵銷債務?
稅款結算權何時失效?
結算權的除斥期間在什麼情況下中斷?
結算權的除斥期間在什麼情況下中止?
稅務債務的時效期間為多長時間?
稅務債權的一般擔保及特別擔保是指什麼?
在什麼情況下稅務行政當局依法採取保全措施以保障稅務債權?
對同一行為人以相同標的及依據提出的請求,稅務行政當局如何作出處理?
誰負有稅務保密義務?
在什麼情況下保密義務會被排除?
無能力人如何參與稅務程序?
稅務行政當局發出的證明有效期為多長時間?
稅務行政當局如何刊登告示、公告及通告?
如何作出稅務行為的通知?
以郵政掛號方式及以電子方式作出的通知,如何視為已完成通知?
如何向受任人作出通知?
如何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居住的納稅主體作出通知?
如變更稅務住所,利害關係人負有什麼義務?
結算分為哪幾種?
確定計稅依據的程序分為哪幾種?各有什麼目的?
間接評估的前提是什麼?
稅款徵收分為哪幾個階段?
稅款徵收分為設定徵收及偶發徵收,兩者有什麼分別?
稅款的繳納期間為何?
什麼是“代位人” ? 如何處理“代位”償付申請?
代位人有什麼權利?
什麼時候會發生 “滯納”? 發生滯納後納稅主體如何作出償付?
在什麼情況下須撤銷應納稅額?
在已繳納稅款的情況下撤銷應納稅額有什麼後果?
在什麼情況下發出撤銷憑證或退還稅款?
利害關係人領取及使用撤銷憑證的期間如何計算?
如何使用撤銷憑證?
在什麼情況下利害關係人須主動向稅務行政當局申請退還稅款?申請期限如何計算?
納稅主體向稅務行政當局提起聲明異議的程序為何?
納稅主體向稅務行政當局提起必要訴願的程序為何?
對訴願的決定不服可否提起司法上訴?
提起司法上訴的期間如何計算?
哪些債務可透過稅務執行程序進行強制徵收?
稅務執行程序的時效期間為多少年?
稅務執行部門具有哪些職權?
行政法院有哪些管轄權?
在稅務執行程序中,誰具有請求執行人的正當性?
在稅務執行程序中,誰具有被執行人的正當性?
反對執行和第三人異議須委託律師嗎?
如被執行人死亡,其繼受人是否須對被執行人的債務負責?
不動產的預約買受人(即未做契的小業主)是否須繳納其持有不動產期間的稅款(以發展商的名義發出的稅單)?如不繳納,會有什麼後果?
法人及法律上的等同實體的機關成員須對稅務債務承擔何種責任?
執行名義的主要要件是什麼?如欠缺任一主要要件會導致什麼後果?
稅務執行程序因何原因而消滅?
稅務執行程序中的被執行人向法院申請破產或無償還能力,是否無須再對稅務執行卷宗作出償付?
請求執行人將執行名義送交稅務執行部門進行強制徵收前,須做什麼準備工作?
稅務執行程序中,什麼情況下構成違令罪?
稅務執行部門為對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出假扣押或查封,要求金融機構或其他實體提供稅務執行程序範圍內的資料時,該等機構或實體的保密義務是否被排除?
誰有權查閱稅務執行卷宗?
在稅務執行程序中,除了須償付透過執行予以清償的債務外,尚須繳納哪些費用?
被執行人被稅務執行部門傳喚後,可作出何種反應?
向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人所作的傳喚及公示傳喚是否適用《民事訴訟法典》規定的中間期間(延期)?
如無法一次性償付債務,亦不想提出反對執行,那麼,被執行人是否可申請分期償付?倘可,要具備什麼條件?
分期償付的總期數及每期最低付款額是多少?是否包含遲延利息?
如申請分期償付,需具備什麼條件才可申請豁免提供擔保?
獲許可分期償付並提供擔保或許可豁免提供擔保會產生什麼法律效果?
如不償付任一期分期款項,會產生什麼後果?
在稅務執行程序中,代物清償產生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申請代物清償的財產的範圍是哪些?哪個實體有權對代物清償的請求作出決定?
被執行人或第三人可否對財政局不動產估價委員會對代物清償的財產的估價提出聲明異議?
反對執行的依據有哪些?
如被執行人欲反對執行,應以何種方式及向哪個實體提出?
提起反對執行的請求後是否中止稅務執行程序?
稅務執行部門在未傳喚被執行人前,須在什麼前提條件下可向法院聲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出假扣押?
如被執行人於被傳喚三十日內,既不償付,亦不提出反對執行、申請分期償付或代物清償,則稅務執行部門應對被執行人的哪些財產進行查封?
如僅針對配偶一方提起稅務執行程序,稅務執行部門是否可查封夫妻共有財產?被執行人的配偶可作出哪些應對的行為?
如假扣押、查封或其他措施侵犯非案中的當事人的權利,受害人應向哪個部門提出異議?提出異議的期間?
在稅務執行程序中,誰有權就被查封財產要求清償其債權?
不進行變賣的原因?
變賣以何種方式進行?
在稅務執行程序中,什麼內容須在財政局網頁或稅務執行部門指定的其他網頁公佈,以及還須在報章刊登公告嗎?
變賣程序中,標書提交後,是否可以撤回?
投標人於開標當日中標,須寄存多少價金?而餘款寄存的期限是如何?
如無投標人或密封標書不獲接納,行政長官可否透過批示為特區取得有關財產?相關的價金如何釐定?
哪些人不得成為投標人?
在稅務執行程序中,須具備什麼條件才可獲退還查封、變賣或清算後所得的餘款?
在稅務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在什麼情況下可進行攤付?攤付與分期償付有何區別?
被執行人可否於變賣期間申請償付?
被執行人或第三人可否以稅務執行程序中所作的行政行為損害自己的正當利益為由提起上訴?
除了開業外,納稅人須在什麼情況下申報營業稅?
什麼情況下,納稅人可免除遞交“營業稅申報書”(M/1格式)?
如何得知及財政局以什麼方式發出“營業稅徵稅憑單”(M/8格式)?
《所得補充稅規章》主要增加了什麼內容?
《所得補充稅規章》主要修改了什麼表述?
為何第一-A條(七)項 有關“常設機構”定義被廢止?
如何理解《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二條「課徵對象」的規定?
取得《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及財產處置的收益,如何計算該收益的消除雙重徵稅的抵免稅額?
遞交年度M/1式申報書的法定期間?
遞交2025年度的M/1式收益申報書的法定期間是什麼?
納稅主體是否應按新規定填寫2025年度M/1式收益申報書的內容?
當收到財政局發出的稅務公函,納稅人需要在什麼期限內作出書面回覆?
《所得補充稅規章》第四十三-A條至第四十三-I條有關轉讓定價的規定,規範了什麼實體之間進行的交易定價?
何謂 “獨立交易原則” ?
什麼是轉讓定價所指的關聯方?
倘納稅主體或其關聯方的交易不遵守獨立交易原則,會有什麼後果?
涉及轉讓定價交易的所有重要文件的備有及保存期限為多久?
什麼是預約定價安排?
申請預約定價安排須符合哪些條件?
預約定價安排可涵蓋多少個課稅年度?
提交和保存預約定價安排資料的期限為多長時間?
如納稅主體未有履行預約定價安排的規定,會有什麼後果?
不遵守備有、提交及保存轉讓定價或預約定價安排的文件或資料的義務,科處的罰款為多少?
所得補充稅結算權的除斥期間 (亦即結算權何時失效) 如何計算?
繳納附加結算或因終止業務結算所產生的稅款的法定期間為多少?
納稅主體針對所得補充稅事宜提出聲明異議、必要訴願及司法上訴的規定是什麼?
如何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居住的所得補充稅納稅主體作出通知?
聘用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的藝術家、演說家、科學家、技術人員及專門技工時,應在給予的報酬內扣除至少百分之五的稅款,這筆代扣款項應在多少日內交付財政局?
財政局以什麼方式發出“職業稅徵稅憑單”(M/12格式)?
散工、僱員和個人名義企業的東主,將以什麼方式取得職業稅退稅款項?
納稅人收到財政局發出的“租值之評定通知”(M/12格式)後,若對房屋的評定年租值有異議,應如何提出聲明異議?
如財政局不具備資料識別納稅人的稅務住所,財政局會如何作出稅務通知?
財政局以什麼方式發出“房屋稅徵稅憑單”(M/8格式)?
主辦競賣的實體向財政局交付已結算的印花稅的法定期間為多少?
律師按照什麼法律發出的證明書可獲豁免印花稅?
納稅主體結算及繳納機動車輛稅的法定期間為多少?
根據《稅務法典》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主體應具有稅務住所。過渡期內,納稅人應如何申報稅務住所?申報之稅務住所何時生效?
在《核准法》第二十六條第六款所指的一年內,納稅主體未作告知前,稅務行政當局將如何向納稅主體作出稅務通知?
如同一應稅事實存在兩個或以上納稅主體,且有關人士未在《核准法》及其核准的《法典》生效起一年內指定由哪一納稅主體接收稅務通知,稅務行政當局將如何作出稅務通知?
《核准法》生效前的稅務表格是否仍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