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財政局 - 稅務通訊/通告/佈告/公告

二零二二年度所得補充稅及職業稅收益申報書
遞交期限至三月三十一日
 
三月底前遞交收益申報書
所得補充稅B組納稅人須於三月三十一日前,按已登記的每一商號遞交一式兩份的所得補充稅M/1收益申報書,申報每一商號於二零二二年度從事工商業活動所取得的收益。
另根據第8/202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倘收益從多於一位僱主處取得的職業稅第一組納稅人,又或不具備適當編製會計的職業稅第二組納稅人,須於三月三十一日前遞交一式兩份的二零二二年度職業稅M/5式收益申報書。
財政局呼籲納稅人依法按時遞交上述收益申報書,逾期遞交申報書可被科處罰款。
電子渠道申報
納稅人亦可透過“一戶通”帳號登入財政局移動應用程式“Macau Tax”或透過“電子服務”遞交收益申報書,方便快捷。
親臨辦公地點及預約
納稅人還可於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9:00至18:00),親臨財政局三個辦公地點遞交收益申報書:1)南灣財政局大樓閣樓-第二服務中心;2)黑沙環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3)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為了減少輪候時間,納稅人可透過“一戶通”App的“服務櫃枱取籌及預約”或其網頁版(http://booking.gov.mo)預約辦理申報手續。
查詢請致電稅務查詢熱線2833 6886。
更新日期:23/03/2023




第8/202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權限,並根據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核准的《職業稅規章》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根據《職業稅規章》第十條規定應遞交二零二二年收益M/5式申報書的期限延長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更新日期:23/02/2023



財政局Macau Tax APP
新增四項線上功能
為配合電子政務的發展,財政局持續優化移動應用程式 「Macau Tax」,近日更推出新版本。除現有功能外,新增四項功能,包括:(1)“申報取消租約(房屋稅M/10格式)” (2)“查閱營業稅徵稅憑單(M/8格式)”;(3)“申請居民身份聲明書”;(4) “申請所得補充稅A組收益申報書(M/1格式)複印本證明書”。市民可使用“一戶通帳號”登入該移動應用程式,線上使用上述新增四個功能,方便又快捷。
申報取消租約(房屋稅M/10格式)
有租賃關係的房屋,出租人只需在租賃終止後,透過線上遞交房屋稅M/10格式,並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取消租約協議、退回按金憑據等,就可完成辦理取消租約的申報手續。
查閱營業稅徵稅憑單(M/8格式)
所得補充稅納稅人現可於線上查閱及下載最近三個稅務年度的營業稅徵稅憑單(M/8格式)。
申請居民身份聲明書
適用於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稅收協定/安排的國家/地區的居民身份聲明書,現可透過線上作出申請,並提供予納稅人選擇發出聲明書的語言及份數。
申請所得補充稅A組收益申報書(M/1格式)複印本證明書
所得補充稅A組納稅人現可於線上申請收益申報書(M/1格式)複印本證明書,並提供予納稅人選擇發出證明書的語言及份數。納稅人在領取有關證明書時,將根據《印花稅規章》徵收印花稅款。
如有疑問,歡迎致電稅務查詢熱線2833 6886。
更新日期:13/02/2023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三月二日第15/85/M號法令及第4/2011號法律修訂的《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三十七條和第四十五條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二零二三年評核期間所得補充稅評稅委員會及複評委員會成員:
 
評稅委員會
 委員會“A”
   
 
 
 
主席
:
Muraishi Masato Gerald Jeoffrey,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
:
馮琼娟,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徐錦榮(正選)及Francisco Fernando Frederico(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
:
崔偉明,顧問督察。
   
 委員會“B”
   
主席
:
劉緻緻,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
:
楊滬萍,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黃偉君(正選)及宋慶利(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表決權秘書
:
戴健琴,顧問督察。
   
 委員會“C”
   
主席
:
蔣素華,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
:
李詠薰,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孫璐(正選)及鄧思琪(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表決權秘書
:
何偉新,顧問督察。
   
 委員會“D”
   
主席
:
姚惠芳,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
:
許巧蓉,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李洪光(正選)及方美芬(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表決權秘書
:
馬可欣,特級技術輔導員。
   
 委員會“E”
   
主席
:
高嘉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
:
何嘉慧,特級技術員(正選);
  
張展翔(正選)及譚麗嫦(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表決權秘書
:
鍾麗欣,首席特級督察。
   
 委員會“F”
   
主席
:
李達安,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
:
黃偉堂,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李政立(正選)及曾劭翀(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表決權秘書
:
李偉賢,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委員會“G”
   
主席
:
何彩珊,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
:
伍雪賢,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趙振東(正選)及何芷君(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表決權秘書
:
林若堅,顧問督察。
 委員會“H”
   
主席
:
譚俊仁,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
:
譚珮琴,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陳素珊(正選)及文景華(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表決權秘書
:
陳雙英,首席特級督察。
 委員會“I”
   
主席
:
羅鵲萍,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
:
郭紫菱,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
  
鄭可康(正選)及鄭恆(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表決權秘書
:
陳紫綾,首席特級技術員。
   
   
評稅委員會候補委員
:
方子濂,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邱雪玲,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黎綺霞,顧問高級技術員。

   
複評委員會
主席
:
容光亮,局長;
   
委員
:
譚俊仁,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及何彩珊,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候補);
  王健華(正選)及黎鴻才(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
:
張嘉敏,主任翻譯員。
   
委員會候補秘書
:
黃靖雯,一等技術輔導員;
李兆東,一等技術輔導員。



 
 
根據第26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於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及經第4/2011號法律修改之《職業稅規章》第十九條和第八十條之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二零二三年職業稅評稅委員會及複評委員會成員:
 
稅委員會
 
委員會“A”
 
 
 
主席
:
李一帆,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
:
梁展鴻,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及陳玫瑰,首席高級技術員(候補);
 
 
曹志強(正選)及梁惠玲(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
:
余佩蓮,顧問督察。
 
 
 
委員會“B”
 
 
 
主席
:
侯國賢,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
:
何麗媚,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及鍾良偉,顧問高級技術員(候補);
 
 
林佩芬(正選)及甄國富(候補),二人均為有關公會指派之會計技術員;
 
 
 
無表決權秘書
:
胡志當,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複評委員會
 
 委員會“A”
主席
:
容光亮,局長;
 
 
 
委員
:
侯國賢,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及何麗媚,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候補);
 
 
納稅分類第一組委員:林偉濠(正選),許樂敏(候補);
納稅分類第二組委員:余健楚(正選),鄭可東(候補);
上述人士均為有關社團指派的代表;
 
 
 
無表決權秘書
:
王龍,首席特級技術員。
 
 
 
委員會“B”
 
 
 
主席
:
容光亮,局長;
 
 
 
委員
:
李一帆,顧問高級技術員(正選)及梁展鴻,顧問高級技術員(候補);
 
 
納稅分類第一組委員:徐達明(正選),黃珮珊(候補);
納稅分類第二組委員:阮建昆(正選),勞灼榮(候補);
上述人士均為有關社團指派的代表;
 
 
 
無表決權秘書
:
余俊民,首席特級技術員。
 
 
 
委員會候補秘書
:
陳愷婷,特級技術員;
 
 
彭超宏,特級技術員。

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頒佈的《市區房屋稅規章》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二零二三年之房屋估價常設委員會成員:
 
房屋估價常設委員會
 
委員會“A”
 
主席
:
黃國基(正選)及周子鍵(候補),二人均為局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委員
:
吳遠程(正選)及Lourenço António do Rosário(候補),二人均為澳門財稅廳廳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何萬謙(正選)及伍志聯(候補),二人均由市政署指派;
 
 
 
無表決權秘書
:
Ieong de Sousa José Augusto,首席特級技術員。
 
 
 
 
 
 
委員會“B”
 
 
 
 
 
 
主席
:
關穎(正選)及林國敬(候補),二人均為局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委員
:
譚任中(正選)及蔡子鈺(候補),二人均為澳門財稅廳廳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麥儉明(正選)及何偉文(候補),二人均由市政署指派;
 
 
 
無表決權秘書
:
Campo Isabel,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委員會“C”
 
 
 
 
 
 
主席
:
蔡田田(正選)及張國榮(候補),二人均為局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委員
:
Dos Santos Vieira, Pedro Silvério(正選)及利智峰(候補),二人均為澳門財稅廳廳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羅志堅(正選)及胡詩敏(候補),二人均由市政署指派;
 
 
 
無表決權秘書
:
陳詠欣,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會“D”
 
 
 
 
 
 
主席
:
譚志煒(正選)及Rebelo Leão, Rui Miguel(候補),二人均為局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委員
:
陳自錦(正選)及梁頌衍(候補),二人均為澳門財稅廳廳長指派之註冊建築業界人士;
 
 
李華苞(正選)及周綺玲(候補),二人均由市政署指派;
 
 
 
無表決權秘書
:
楊耀文,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委員會候補祕書
:
黎家健,首席技術員;
 
 
蘇景曦,顧問高級技術員。
 
 
 
 
 
 
上述之委任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於財政局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更新日期:01/02/2023



第001/DIR/2023號傳閱文件

事由︰《所得補充稅》‒ 對於首次適用第44/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的《財務報告準則》而進行的期初調整項目的稅務處理
 
1. 根據2020年3月27日公佈的第44/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載於該批示並為其組成部份的附件內的《財務報告準則》(下稱《新財務報告準則》),而核准的《新財務報告準則》)取代第25/2005號行政法規核准並載於該行政法規附件二的《財務報告準則》。
 
2. 另根據上述批示第三款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第25/2005號行政法規第四條所指的實體,包括獲澳門特別行政區特許的承批實體、保險機構、受《金融體系法律制度》規範的機構、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適用《新財務報告準則》,而《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一-A條(一)項所指的最終母實體,為編製其自2019年度起的會計報表,亦適用《新財務報告準則》。
 
3. 原則上,上述實體在首次適用《新財務報告準則》時,對資產負債表的期初餘額須進行某些必要的調整,使首次適用《新財務報告準則》的年度起,財務報表的內容能夠符合《新財務報告準則》的要求。這些調整包括:
 3.1終止確認不符合準則要求的已經確認的資產或負債項目;
 3.2確認準則要求確認但未有確認的資產或負債項目;
 3.3對不符合準則計量要求的已經確認的資產或負債項目進行重新計量;和
 3.4對不符合準則分類要求的資產、負債或權益項目進行重新分類。
 
4. 根據《新財務報告準則》的規定,首次適用新準則時的會計調整對權益所產生的累積影響金額,應調整期初留存收益賬戶。調整的結果可能使納稅人期初留存收益餘額增大或減少,期初留存收益餘額增大反映出納稅人少計了以往年度的利潤,而期初留存收益餘額減少則反映納稅人多計以往年度的利潤。
 
5. 為了明確這些會計調整的結果在計算第44/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指適用年度(下稱首次適用年度)及以後年度的可課稅利潤的處理,現作如下解釋:
 5.1除以下各項規定以及稅務法例另有規定外,納稅人在首次適用《新財務報告準則》而引致會計政策變更所產生的期初留存收益的增加額應計入首次適用年度課稅,而減少額可接受為首次適用年度損失扣除。
 5.2終止確認不符合《新財務報告準則》要求的已經確認的資產項目時,如果取得該資產的支出符合《所得補充稅章程》第二十一條“為取得可課稅收益或利潤,及為維持生產而須付出的負擔”的定義,納稅人可將終止確認的資產項目的賬面金額全數計入首次適用年度的損失扣除。
 5.3終止確認不符合《新財務報告準則》要求的已經確認的負債項目時,所產生的期初留存收益的增加額應計入首次適用年度課稅,除非與該項負債相關的費用在以往年度不被接受為扣除。
 5.4重新確認《新財務報告準則》要求確認但未有確認的資產項目時,所產生的期初留存收益的增加額應計入首次適用年度課稅,除非取得該項資產的支出在以往年度確認為費用時不被接受為扣除。
 5.5除稅務法例另有規定外,在首次適用年度因更正前期會計差錯而產生的期初留存收益的增加額(通常是由於少計以往年度收益或多計以往年度費用而引致),應計入首次適用年度課稅,而減少額(通常是由於多計以往年度收益或少計以往年度費用而引致),可作為首次適用年度損失扣除。
 
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日於財政局
 
 
局 長
 
 
容光亮
更新日期:20/01/2023



修改《旅遊稅規章》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第11/2022法律修改第19/96/M號法律通過的《旅遊稅規章》,將於2023年1月1日起生效。法律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一)課徵對象;(二)修改獲豁免旅遊稅之場所類別;(三)計稅價格準則;(四)明確結算期之除斥期間;(五)修訂“累犯”的定義,以及修訂處罰的程序及時效規定。
直接或間接提供的財貨及服務均為課徵對象
由第8/2021號法律《酒店業場所業務法》、4月1日第16/96/M號法令及10月26日第47/98/M號法令所規範的酒店、餐廳、舞廳、酒吧、健康俱樂部、蒸氣浴室、按摩院及卡拉OK等場所直接或間接提供的財貨及服務,均為旅遊稅的課徵對象,但通訊及洗衣服務除外。
六類場所獲豁免旅遊稅
為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鼓勵發展經濟型住宿的旅遊政策,重新訂定旅遊稅的豁免範圍,由下列場所提供的財貨及服務,獲豁免旅遊稅:二星級酒店、經濟型住宿場所、簡便餐飲場所、美食廣場食品攤檔、飲料場所及飲食場所。
計稅價格以提供財貨及服務價格為準
旅遊稅的計稅價格以提供財貨及服務的價格為準,如提供的財貨及服務免收全部或部分價格,免收所涉及的價格亦屬計稅價格。
結算權為期五年
旅遊稅結算權除斥期間的起始日,由提供可課稅的財貨及服務所涉及年度的翌年開始計算,為期五年。
“累犯”的處罰及處罰的時效規定
納稅主體自行政處罰決定轉為不可申訴之日起兩年內,且距上一次的行政違法行為實施日不足五年,再次實施相同的行政違法行為視為累犯。而對於未有特別規定的行政違法事宜,補充適用第52/99/M號法令《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的規定。
如有查詢,歡迎致電稅務查詢熱線2833 6886。
更新日期:23/12/2022



財政局自2023年1月起統一對外接待時間
自2023年1月3日起,南灣財政局大樓、龍成稅務執行處,以及收納處之對外接待時間將統一與財政局其他兩個辦公地點(黑沙環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及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之稅務接待)的接待時間相同,為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敬請公眾留意。
此外,為配合特區政府電子政務的發展,財政局多年來致力推動電子服務,持續優化移動應用程式“澳門稅務資訊 Macau Tax”;月前“一戶通”更增設“我的稅務”服務,主要有常用的稅務查詢及繳納服務項目,納稅人可透過電子渠道更便捷地進行稅務查詢及辦理稅務手續。
如有查詢,歡迎致電稅務查詢熱線2833 6886。
更新日期:15/12/2022



2021年度房屋稅退稅今(30)日起有序退回
因應新冠疫情的持續影響,特區政府推出多項援助措施,其中包括退還於2022年繳納的酒店及同類活動、商業、工業及辦公室用途的不動產2021年度的房屋稅稅款的25%。有關措施旨在紓緩在自置物業內經營的商號,尤其是一些以家庭式運作的中小微企的經營壓力。
自9月30日起,財政局將分批有序向相關合資格的納稅人退還已繳納的稅款。
9月30日起可憑通知訊息領取結算單
有關退還已繳納的酒店及同類活動、商業、工業及辦公室用途的不動產2021年度的房屋稅稅款的25%,會以結算單形式退回。對於已登記以手機短訊、電郵形式收取財政局通知訊息的合資格房屋稅納稅人,將陸續收到由財政局發出的通知,而通知書亦將有序寄發。
納稅人可於9月30日起憑上述任一形式的通知於辦公時間親臨位於南灣大馬路財政局大樓地下"稅務諮詢中心"辦理領取手續。 
如有疑問,可致電稅務查詢熱線2833 6886。
更新日期:30/09/2022



第 1/2022 號法律《修改第 5/2017 號法律〈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

二零二二年一月廿四日立法會審議通過第 1/2022 號法律《修改第5/2017 號法律〈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下稱《法律》), 該法律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法律》 旨在透過修改第 5/ 2017 號法律《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以配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ECD)的“ 稅務信息透明與交換全球論壇”有關專項及自動稅務信息交換的最新國際標準,以便進一步完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 並讓澳門特別行政區更好地履行作為全球論壇成員的義務。

 《法律》主要內容如下:
 (一)專項信息交換所涉的適用範圍擴展至退休基金及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管理實體所擁有的信息;
 (二)專項交換的信息不再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收到請求當年及之前五個稅務年度內所涉的信息;
 (三)增設下列自動信息交換的違規處罰規定:
  (1)對違反或規避第 211/2017 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所載的《金融帳戶信息的通用報送標準及盡職調查程序》的義務作出處罰;
  (2)對金融機構未向開設新金融帳戶的客戶取得可證實其屬境外稅務居民的自證證明或相關文件作出處罰;
  (3)對金融機構未於指定期限內保存有關收集信息程序所依據的證據和採取步驟的紀錄作出處罰。
 
 
  
 
 
 
 
 
 
 
 

更新日期:24/02/2022



澳門特區與柬埔寨簽署消除雙重徵稅協定

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代表澳門特區,與代表柬埔寨王國的副首相兼財經部大臣安蓬莫尼拉(Aun Pornmoniroth),以互換文書的方式於4月23日完成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柬埔寨王國政府對所得消除雙重徵稅和防止逃避稅協定》(下稱《協定》)。

澳門特區根據平等互惠原則與其他稅務管轄區簽署消除雙重徵稅協定,目的是為了避免及消除向同一納稅人,在同一所得基礎上重複徵稅。是次《協定》的稅種適用範圍,包括澳門特區的所得補充稅、職業稅和市區房屋稅,以及柬埔寨的利潤稅和工資稅。

此外,澳柬雙方也透過《協定》就不同種類的所得訂定了互惠條款,範圍涵蓋:(一) 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財産收益;(二) 不動產所得;(三) 聯屬企業利潤;(四) 退休金、政府服務所得;以及 (五) 藝術家和運動員、教師和研究人員所得等。《協定》同時包含關於稅務信息交換的條文,使雙方可按照規定履行其提升稅務透明度及打擊跨境逃漏稅的國際責任。

特區政府相信《協定》的簽署,將進一步促進兩地的貿易和投資往來,強化澳門特區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經貿投資關係,同時有助減輕個人和企業稅負,減少政府稅收流失,長遠達至營造公平稅收環境的共同目標。

《協定》是澳門特區繼與中國內地、葡萄牙、比利時、莫桑比克、佛得角、越南、香港特區後所簽署的第八份消除雙重徵稅協定,將在雙方完成內部法定程序並經相互通知後,按照規定日期生效。

特區政府今後將繼續積極推動與經貿投資往來密切的國家和地區,包括葡語國家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磋商及簽署更多稅收協定,以擴展澳門特區的國際稅務合作網絡。



更新日期:23/06/2021



財政局5月28日起退回2019年度職業稅

為落實 “2021保就業、穩經濟、顧民生計劃” ,減輕澳門居民生活負擔,財政局於5月28日起向符合資格的17.4萬名納稅人退回2019年度職業稅稅款,上限為2萬元澳門元,涉及退稅總金額約12.58億元。

一如過往,退稅款項將以銀行轉帳及郵寄劃線支票兩種方式發放。於今年4月9日前已完成登記以銀行轉帳收取由財政局發放的退稅及給付金的納稅人,其退稅款項將於5月28日直接存入其已登記的銀行帳戶,約97% 納稅人透過轉帳收取退稅。其餘納稅人則會按照其在財政局登記的稅務通訊地址,陸續寄送劃線支票,預計6月上旬完成支票派發工作,於6月15日起接受補發支票申請。

澳門經濟正處於復甦的交接期,為支援居民,減輕其生活負擔,特區政府透過修改《2021年財政年度預算案》,加大了原來多項稅務減免措施的力度,包括將2019年度職業稅退稅百分比由60% 調升至70%,上限由14,000元調升至20,000元。

財政局向於2019年12月31日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的職業稅納稅人,退還70% 應繳並已繳納的2019度職業稅稅款,上限為2萬元。

為方便納稅人,財政局提供了以下多個途徑,供其查閱個人職業稅退稅資料:(一) 財政局網頁電子服務;(二) 移動應用程式MACAU TAX;(三) 財政局及身份證明局的自助服務機;及(四) 南灣財政局大樓、黑沙環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以及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的服務櫃位。納稅人可透過“一戶通帳號”直接登入財政局網頁電子服務及移動應用程式。

查詢可致電稅務查詢熱線,電話:2833 6886。

2021年5月24日



更新日期:24/05/2021



第003/DIR/2021號傳閱文件

事由:關於第1/2021號法律«從事科技創新業務企業的稅務優惠制度»的申請指引
 
鑑於第1/2021號法律«從事科技創新業務企業的稅務優惠制度»已於2021年4月1日生效,本局茲就申請上述法律所指的稅務優惠訂定下列細則性指引:
  
1. 申請者應填寫“從事科技創新業務企業的稅務優惠申請表”(可於本局網頁:https://www.dsf.gov.mo下載),並附同有關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有關申請亦可透過電子郵箱innotech@dsf.gov.mo遞交。
  
2. 申請者需提交以下文件:
 l從事科技創新業務的計劃書或報告書;
 l企業背景及業務簡介;                                                                                                                                                             
 
l企業組織章程;及
l其他有助申請的相關文件。
  
3. 獲批准享有稅務優惠資格之納稅人,如欲享有相關之稅務優惠,還需按以下方式提出:
 
l豁免財產移轉印花稅
 納稅人須於取得用作自身經營用途的不動產時以書面方式向本局提出,並須附同批准通知書;
l豁免市區房屋稅
 自納稅人取得享有財產移轉印花稅豁免之不動產當年起計五個年度,本局依職權主動作出豁免;
l豁免所得補充稅
 自納稅人申報有可課稅利潤年度起計三年內,本局依職權主動作出豁免;
l提升員工職業稅豁免額
 納稅人須於聘用從事行政管理及科技研究發展工作的僱員時,以書面方式向本局提出,並須附同批准通知書。
  
4. 獲豁免財產移轉印花稅的不動產自給予豁免之日起計五年內移轉或作其他用途,須於作出行為前,繳回獲豁免的稅款。
 
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於財政局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更新日期:18/05/2021



第002/DIR/2021號傳閱文件

事由:《所得補充稅》──關於豁免2021年度來自以葡文作為正式語文國家的已完稅收益的稅務處理
鑑於2021年財政年度預算案繼續推行一項《所得補充稅》稅務優惠措施─“於2021年度,從以葡文作為正式語文的國家所取得或產生的收益,豁免所得補充稅,但以有關收益已在當地完稅者為限”,本局茲就上述措施的實務操作訂定下列細則性指引:
1.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以葡文作為正式語文的國家”包括:葡萄牙、佛得角、莫桑比克、安哥拉、巴西、東帝汶、幾內亞比紹、聖多美和普林西比及赤道幾內亞,共九個國家。
2. 以下情況可視為“有關收益已在當地完稅”:
l納稅人提供有關收益在當地的完稅憑證;或
l倘納稅人未能提供有關收益在當地的完稅憑證,但支付稅後收益一方為當地政府部門或公營機構,而納稅人書面承諾其相關收益為稅後收益,同時交易合同內能清楚指出有關支付收益為稅後收益(非免稅收益),並能提供計算代扣稅款金額,則可視乎情況接受“有關收益已在當地完稅”之事實。
3. 若取得或產生的收益已於當地享有免稅待遇,即使提供了當地稅務機關的免稅政策文件或證明,有關收益不視為已在當地完稅,仍須於本澳納稅。
4. 合符資格的納稅人應於法定期限遞交上述年度的所得補充稅收益申報書時,一併申報從第1點所指的國家所取得或產生的當年度的稅前收益,且可先將已在當地完稅的收益從可課稅收益中扣除(先免後徵),但須附同相關完稅憑證以作證明,之後本局將根據納稅人的申報,在評稅時再行核實。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於財政局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更新日期:30/03/2021



第001/DIR/2021號傳閱文件

事由:關於《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三條(總收益)第三款規定的執行措施
 
根據《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三條(總收益)第三款規定:“倘屬商業公司及以商業形式組成的民事公司時,其總收益將減除派給股東或股份持有人與課稅年度有關的營業利潤或股息。”
 
為適用上述規定,對於每名股東所獲分派的營業利潤或股息,經扣除相關年度適用的法定免稅額後,本局將對餘額進行結算及徵稅,並會將徵稅憑單發給股東繳納。
 
考慮到在稅務處理上的公平性原則、在維護國際對反逃避稅標準的合作義務、以及履行不違反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行動六對於避免雙重徵稅協定或安排的目的是同時為消除雙重徵稅、雙重不徵稅或少徵稅的情況及為不損害各方施行其關於逃避稅的法律及措施的國際承諾,因此作出以下補充說明。
 
對於選擇適用上述規定的商業企業,不論其股東或股份持有人的居住地或居民身份為何,將一概僅被視為澳門特區的納稅人並享有與澳門特區居民同等的稅務待遇,尤其享有法定獨立免稅額扣減,但不會被視為符合條件適用澳門特區已生效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或安排的相關規定。無論如何,該商業企業仍可選擇將相關年度營業利潤在完納所得補充稅後才分派給股東或股份持有人。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於財政局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更新日期:24/03/2021



第002/DIR/2020號傳閱文件

事由:《所得補充稅》──關於豁免2019及2020年度來自以葡文作為正式語文國家的已完稅收益的稅務處理
 
      鑑於2019及2020年財政年度預算案繼續推行一項《所得補充稅》稅務優惠措施─“於2019及2020年度,從以葡文作為正式語文的國家所取得或產生的收益,豁免所得補充稅,但以有關收益已在當地完稅者為限”,本局茲就上述措施的實務操作訂定下列細則性指引:
  
1.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以葡文作為正式語文的國家”包括:葡萄牙、佛得角、莫桑比克、安哥拉、巴西、東帝汶、幾內亞比紹、聖多美和普林西比及赤道幾內亞,共九個國家。
  
2. 以下情況可視為“有關收益已在當地完稅”:
 l納稅人提供有關收益在當地的完稅憑證;或
 l倘納稅人未能提供有關收益在當地的完稅憑證,但支付稅後收益一方為當地政府部門或公營機構,而納稅人書面承諾其相關收益為稅後收益,同時交易合同內能清楚指出有關支付收益為稅後收益(非免稅收益),並能提供計算代扣稅款金額,則可視乎情況接受“有關收益已在當地完稅”之事實。
  
3. 若取得或產生的收益已於當地享有免稅待遇,即使提供了當地稅務機關的免稅政策文件或證明,有關收益不視為已在當地完稅,仍須於本澳納稅。
  
4. 合符資格的納稅人應於法定期限遞交上述年度的所得補充稅收益申報書時,一併申報從第1點所指的國家所取得或產生的當年度的稅前收益,且可先將已在當地完稅的收益從可課稅收益中扣除(先免後徵),但須附同相關完稅憑證以作證明,之後本局將根據納稅人的申報,在評稅時再行核實。
 
二O二O年一月八日於財政局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更新日期:21/01/2020



第001/DIR/2020號傳閱文件

事由:《職業稅規章》—─因調整《職業稅規章》第四條e)項和f)項規定有關屬不課稅收益的房屋津貼和家庭津貼等的金額而更新第1/DIR/2019號傳閱文件。

鑑於經第22/2019號法律《2020年財政年度預算案》調整了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一薪俸表中薪俸點100點的金額;

鑑於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房屋津貼、家庭津貼、結婚津貼、出生津貼以及喪葬津貼金額與上一段所指的金額掛鈎,以及根據第8/2016號法律第一條及第5/2018號法律第一條規定調整了房屋津貼及出生津貼的金額;

鑑於上述對《職業稅規章》第四條e)項和f)項所指的不課稅收益的各項津貼金額所作之調整,以及該等金額的訂定對計算《職業稅規章》第九條第二款所指豁免收益金額上限,特別是對訂定私營行業僱員以及《職業稅規章》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所指的僱主的不課稅收益金額上限所產生的影響;

基此,須將第2/DIR/2003號傳閱文件中第一點至第四點及第七點的金額作出以下調整,並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一、家庭津貼:910澳門元;
二、結婚津貼︰4,095澳門元;
三、出生津貼︰5,460澳門元;
四、房屋津貼︰3,640澳門元;
五、…………;
六、…………;
七、喪葬津貼︰5,005澳門元。

二零二零年一月六日於財政局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更新日期:09/01/2020



第005/DIR/2018號傳閱公函

事由︰《所得補充稅》、《職業稅》— 有關聘用殘疾人士的稅務優惠
  
1. 根據2018年7月30日公佈的第8/2018號法律《聘用殘疾人士的稅務優惠》,當所得補充稅納稅人或自資從事自由及專門職業的職業稅第二組納稅人的僱主,聘用持有第9/2011號法律《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的殘疾評估登記證的人為僱員,可享有該法律規定的稅務優惠。
  
2. 僱主每聘請一名殘疾人士可獲最高澳門幣五千元的所得補充稅或職業稅稅款扣減,並按第3點所指僱員累計的工作月數,以十二份比例計算。
  
3. 受聘僱員須按月工作不少於一百二十八小時;如屬下列情況,視為僱員每日工作八小時計算:
3.1) 經第2/2015號法律及第10/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強制性假日;
3.2)第7/2008號法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所指的年假;
3.3)第7/2008號法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所指因病或意外受傷的有薪缺勤;
3.4)第7/2008號法律第五十四條所指的產假;
3.5)八月二十一日第43/95/M號法令第五條所指以補償方式暫時中止勞動合同的期間。
  
4.扣減稅款適用於稅務優惠所涉及年度。如所涉年度尚未使用扣減的稅務優惠金額,可累積至下一年度扣減,但以自稅務優惠所涉年度起計五年為限。
  
5.為享有稅務優惠,僱主需另行遞交表格,以說明當年度聘用殘疾僱員的情況,隨相關年度的收益申報書一併遞交財政局。本局已備有表格範本供僱主於財政局大樓、黑沙環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及氹仔接待中心索取,或於財政局網站下載。
  
6.於二零一六及二零一七年度曾聘用殘疾人士的合資格僱主,如欲享受稅務優惠,則須另行向財政局遞交相關年度的表格。其申請期限分別為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於財政局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更新日期:16/08/2018



第004/DIR/2018號傳閱文件

有關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稅務制度

關於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的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僱主向公積金共同計劃作出供款的稅務處理:

(1). 第7/2017號法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為釐定僱主在所得補充稅及職業稅的可課稅利潤,僱主向公積金共同計劃作出的供款視為經營成本或從事業務的負擔”。

(2). 根據《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疾病的保險費,保障退休、失去工作能力或贍養金的保險,甚至企業為其員工參予法例所規定的社會保障基金而提供的補助款額,以人員在營運期的報酬、薪俸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