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物管理廳

廳長:馮小萍

一、公物管理廳(葡文縮寫為DGP)有權限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耐用財產以及執行專營特許合同及土地批出合同,並尤其負責下列事宜:

a)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當事人之不動產之取得及轉讓中,開展有關程序;

b)協助確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部門取得車輛之特徵;

c)監管與供應行政當局均需之用品及服務有關之招標;

d)組織澳門特別行政區耐用財產之紀錄及財產清冊,並保持其最新資料;

e)分析公共部門之物資責任帳目,並就該等帳目發出意見書。

二、公物管理廳設有下列架構:

a)樓宇管理及保養處

b)特許及批給事務處



第026/DIR/2021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八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88/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如下:
一、 轉授予公物管理廳廳長馮小萍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許可登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獨立章目「共用開支」預算撥款承擔的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或免除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 批准銷毀已被報廢及已被宣告為無用的動產;
  (三) 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批准退還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方式提供的保證金;
  (四) 批准獲分配使用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都市房屋的承租人預付租金,以及退回有關房屋及設備;
  (五) 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調整因使用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都市房屋而需繳納的租金。
二、 轉授予公物管理廳廳長馮小萍簽署M11格式憑單的權限,但以該附屬單位的職能所收取及保存的臨時或確定保證金的司庫活動為限。
三、 本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 透過由經濟財政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理由,將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權限轉授予下設於公物管理廳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五、 可對獲轉授權人在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權限範圍內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 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八日起在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權限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 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認可)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