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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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繳納營業稅。
免繳所有低於$100(澳門元壹佰元)之地租及租金。
市區房屋稅扣減稅額定為$3,500(澳門元叁仟伍佰元),倘納稅主體為兩個或以上自然人(個人),只要其中一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同樣獲上述稅額之扣減。但倘納稅主體為法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則不可享有上述市區房屋稅稅額之扣減。
調低出租房屋所徵收的市區房屋稅稅率至百分之八。
1. 須課徵2025年度所得補充稅收益的豁免額訂定為$600,000(澳門元陸拾萬元)。
2. 所得補充稅A組納稅人之企業,用作科技創新業務研發首$3,000,000(澳門元叁佰萬元)開支的所得補充稅計稅依據,可獲扣減該金額三倍的計稅依據;其餘用作同一用途但超過以上所指限額的開支,則獲扣減該開支金額兩倍的計稅依據,總扣減上限為$15,000,000(澳門元壹仟伍佰萬元);
3. 從葡語系國家取得或產生的收益,豁免所得補充稅,但以有關收益已在當地完稅者為限;
4.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發行的債券所取得的利息,以及因買賣、被贖回或作其他處置所取得的收益均獲豁免所得補充稅。
5. 經營企業財資中心業務
已辦理商業登記的法人且屬所得補充稅A組納稅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企業財資中心業務所取得的收益,同時符合相關條文要件,適用的所得補充稅稅率為百分之五。
6. 投資基金業務
符合第 11/2025號法律《投資基金法》所規範的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並已辦理商業登記及其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所得補充稅A組納稅人,同時符合相關條文要件,從事獲許可經營業務所取得的計稅依據,適用的所得補充稅稅率為百分之五;而分派予股東的投資管理公司業務的利潤或股息,亦適用百分之五稅率。
豁免以私募基金形式管理業務所取得的業績報酬的所得補充稅;豁免因開展相關業務須繳納的印花稅;豁免以有償方式取得用作自身經營用途不動產的財產移轉印花稅。
第11/2025號法律所規範的住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基金及其特殊項目公司所取得的計稅依據,豁免組成不動產投資基金的不動產的市區房屋稅及倘有的不動產租賃印花稅。
所得補充稅的納稅人投資於住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基金所取得的利息、收益分配,以及因買賣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基金份額所取得的收益,豁免所得補充稅。
職業稅稅額扣減項目之扣減率訂定為百分之三十,豁免額訂定為$144,000(澳門元壹拾肆萬肆仟元)。另外,年齡六十五歲以上或經證實為永久傷殘程度等於或高於百分之六十的僱員及散工,年度豁免額調升至$198,000(澳門元壹拾玖萬捌仟元)。
向2024年12月31日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並已繳納2024年度職業稅稅款的納稅人,退回百分之六十稅款,上限為$14,000(澳門元壹萬肆仟元)。
豁免保險合同和銀行業務之印花稅。
豁免因競賣財產、動產的權利或不動產的權利印花稅。
豁免表演、展覽或娛樂活動入場券或門票的印花稅,包括在離場時方繳費的門票的印花稅。
豁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發行的債券的發行、買賣或有償讓與行為的印花稅。
獲市政署不徵收准照費用的廣告及宣傳物品的張貼或放置,亦豁免繳納相應印花稅。
以有償方式取得用作居住用途的不動產的成年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而且未曾享有本條優惠,可獲豁免徵收可課稅金額至$6,000,000(澳門元陸佰萬元)之相應印花稅。
倘取得人為兩名或以上自然人,則其中至少一人需符合前述要件,而其他取得人與符合要件的取得人具有任何婚姻財產制度的配偶關係,或具有直系血親或姻親、二親等內的旁系血親或姻親關係,且亦未曾享有本條所指的稅務豁免,則仍有權在稅額上按其在共同取得中的比例獲得其應得的稅務豁免。
為享受本條的豁免財產移轉印花稅,取得人須自有關文件、文書或行為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遞交《確認豁免財產移轉印花稅》之申請表格。
豁免第8/2021號法律《酒店業場所業務法》及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所規範的餐廳(豪華、一級、二級)直接或間接提供的財貨及服務之旅遊稅,並毋須遞交M/7格式繳納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