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消除對所得的雙重徵稅和防止逃避稅,澳門特別行政區已與多個稅務管轄區簽訂《對所得消除雙重徵稅和防止逃避稅協定或安排》,並持續拓展與其他稅務管轄區商簽協定的工作,以促進區際及國際之間的稅務合作。
根據《稅務法典》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屬自然人的納稅人在收益相關年度連續或間斷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183日,又或少於183日但該收益相關年度的12月31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居所;倘屬法人或法律上等同實體的納稅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有住所或實際管理機關,可向財政局申請發出稅務居民聲明書。
欲申請稅務居民聲明書,申請人應在遞交「稅務居民聲明書申請表」前,自行評估並確保已符合稅務居民聲明書的申請門檻。不符合申請門檻者,不獲發出稅務居民聲明書。申請人可親臨財政局三個服務地點或透過「Macau Tax App」及一戶通線上遞交申請。
倘提交的資料符合申請門檻,財政局一般在收到申請後的7個工作日內發出稅務居民聲明書。但倘申請人須提供進一步資料或申請不被接納時,處理結果將另行作出通知。
為了解決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已簽訂《對所得消除雙重徵稅和防止逃避稅協定或安排》的稅務管轄區的稅務爭議,消除雙重徵稅協定/安排所涵蓋的人士,如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和/或締約另一方的行為導致或將導致其不符合消除雙重徵稅協定/安排規定的徵稅時,都可以根據消除雙重徵稅協定/安排向財政局提出啟動相互協商程序(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MAP)。某些消除雙重徵稅協定允許締約另一方的居民或其他合資格人士向締約任何一方的主管當局提交個案,即可向財政局或締約另一方的主管當局提交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