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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財產移轉印花稅的豁免

202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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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第25/2024號法律通過的2025年財政年度預算案第十二條規定,於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內,豁免徵收購買作居住用途的不動產,所涉及的金額至$3,000,000.00(澳門元叁佰萬元)的相應印花稅。為此,特通告如下:

 

 一、凡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為受惠於上指豁免,須向本局遞交確認豁免財產移轉印花稅之申請書: 

  1.成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以及; 

  2.在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簽訂有關不動產的首份買賣文件或合同之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並不擁有任何不動產(如住宅、商舖、寫字樓、工業單位及車位等),但僅擁有一個車位除外。 

 

二、如自然人透過須課稅的任何文件而取得不動產,不論是否已在物業登記局登記,概視為擁有不動產。 

 

三、當屬夫妻共同取得不動產,且採用的婚姻財產制度為一般共同財產制、取得共同財產制或取得財產分享制時,夫妻兩人均須沒擁有任何不動產(但僅擁有一個車位除外),才有權享有上指豁免。 

 

四、如獲豁免的受益人於豁免日起計三年內,將有關不動產移轉他人(因繼承轉讓除外),豁免即告失效,該受益人須在移轉前,根據一般性規定繳納應徵收的印花稅,否則獲豁免者除須繳納所欠稅款外,尚須繳納按法定利率計算的補償利息及繳納倘有的罰款。 

 

五、倘納稅主體曾受惠於過往年度或本預算年度的相同稅務優惠,則不再享有上指豁免。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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