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批租地批給期間已屆滿,根據9月2日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五十三條及8月2日第219/93/M號訓令第二條和第四條的規定,有關批租地自批給期限屆滿日起獲自動續期十年,但須繳納由土地工務局結算之特別稅捐。
批租地地點:
- 澳門飛喇士街167至265號、沙梨頭南街242至266號、海灣南街229至327號及沙梨頭新街95至123號 (威翠花園);
- 澳門菜園涌北街148至218號、白朗古將軍大馬路764至800號及工廠街4至78號 (威苑花園);
- 澳門永寧街7至65號、順景廣場71至115號、馬場北大馬路5至87號及永寧廣場200至234號 (海景園);
- 澳門馬場大馬路5至191號、騎士馬路314至344號、關閘廣場168至210號、永定街142至180號、永安街141至178號、菜園路12至120號及長壽大馬路415至451號 (信達廣場);
- 澳門賈伯樂提督街140至154號、鏡湖馬路46F號及俾利喇街2至4D號 (栢威大廈);
- 澳門北京街170至192C號及上海街72A至94號 (廣發商業中心);
- 澳門高美士街6至32D號及宋玉生廣場620A至648號 (景秀花園);
- 氹仔廣東大馬路115至147號及永誠街114至148號 (百達花園);
- 氹仔潮州街28至90號、佛山街104至184號、布拉干薩街313至363號及亞威羅街89至149號 (金利達花園)。
納稅人請自通知日起計三十日內,前往南灣財政局大樓地下、慕拉士政府綜合服務中心或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之收納處,或使用財政局移動應用程式“澳門稅務資訊Macau Tax”、“一戶通” 、“商社通”或財政局網站繳納有關稅款。
若不在法定期間內繳納,根據《稅務法典》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須要額外徵收遲延利息及欠繳稅款百分之三。法定繳納期間屆滿六十日後,如仍未償付稅務債務、遲延利息及欠繳稅款百分之三,即發生滯納,並交稅務執行中心進行強制徵收。
代局長
郭日海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