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應透過M/B式憑單,將上一季度(一,二及三月)從僱員或散工薪酬內所代扣之稅款,繳付予財政局大樓、珠光大廈、慕拉士政府綜合服務中心或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收納處。(經由第267/2003 號行政長官批示,並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第三十二條第四款及第六款)
獨資商號的東主應將上一季度(一,二及三月)從本身工作報酬名義入賬的款項內扣除之職業稅,繳付予財政局大樓、珠光大廈、慕拉士政府綜合服務中心或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收納處。(經由第267/2003 號行政長官批示,並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根據第13/2025號法律第十八條規定,於二零二六年財政年度職業稅扣減率為百分之三十,豁免額訂定為澳門元144,000元)
具備適當編制會計之第二組納稅人(自由或專門職業)截至四月十五日,遞交M/5格式收益申報書,載明上年度所收受或交由其處置的一切薪酬或收益。(經由第267/2003 號行政長官批示,並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