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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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包含在原法律的名稱或詞句有新的理解:

原名稱或詞句

理解為

法理根據

澳門,澳門地區或本地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

a)

總督或澳門總督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a)

平政院

行政法院

a)

政務司

司長

c)

財政廳/司

財政局

c)

財政司司長

財政局局長

c)

稅捐廳

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

b)

稅捐廳廳長

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廳長

b)

稅務審計、稽核及訟務廳

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

b)

稅務審計、稽核及訟務廳廳長

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廳長

b)

財稅處

財稅廳

b)

財稅處處長

財稅廳廳長

b)

稅務法庭

稅務執行處

b)

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

澳門金融管理局

d)

市政廳

民政總署

e)

經濟廳/司

經濟局

c)

旅遊司

旅遊局

c)

土地工務運輸廳/司

土地工務運輸局

c)

澳門政府印務署

印務局

c)

教育暨青年司

教育暨青年局

c)

商業登記局局長

商業及汽車登記局局長

c)


a)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999號法律 (回歸法)。
b)七月五日,法令第30/99/M號及參閱於七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30期第一組之“更正”(財政局架構)。
c)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第6/1999號行政法規 (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d)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8/2000號行政法規。
e)十二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2001號法律。
註:十一月二十七日,法令第61/95號規定,從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廢除"財稅分處"

 

更新日期:17/1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