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財政局 - 稅務通訊/通告/佈告/公告

通告

徵收特別稅捐

因應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批租地批給期間已屆滿,根據9月2日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五十三條及8月2日第219/93/M號訓令第二條和第四條的規定,有關批租地自批給期限屆滿日起獲自動續期十年,但須繳納由土地工務局結算之特別稅捐。

批租地地點:
- 澳門沙梨頭海邊街41至45號 (平安閣);
- 澳門青洲里62號 (青洲工業大廈);
- 澳門騎士馬路182至228號、祐漢新村第八街3至31H號及看台街54至82G號(康和廣場);
- 澳門騎士馬路250至286號、馬場大馬路8至54號、永定街79至117號及看台街53至101號 (栢麗花園);
- 澳門看台街303至315號、中心街77至115號、馬場大馬路332至388號及永寧廣場8至42號 (翡翠廣場);
- 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A至1-H號 (建設花園);
- 澳門馬度博士大馬路221至279號、馬交石巷109至117號及勞動節巷2至92號 (先進廣場);
- 澳門廣州街38至72J號及友誼大馬路361B至361K號 (怡安閣);
- 澳門廣州街86至112號及十月一號前地109至131F號 (怡景閣);
- 澳門廣州街49至63號、殷豐素王前地76至90號及佛山街48A至78號 (財神酒店);
- 仔柯維納馬路178至220號、佛山街7至61號、潮州街117至201號及沙維斯街62至80號 (樂駿盈軒);
- 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231至267號及大連街398至436號 (利民大廈);
- 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583至659號、杭州街52至82號及拉哥斯街51至91號(海怡花園);
- 仔盧廉若馬路901至991號;
- 基馬拉斯大馬路429至467號及南京街368至386C號 (帝庭軒);
- 仔和睦街114至130號;
- 路環田畔街51號 (長勝大廈);
- 路環九澳高頂馬路1125至1141號。

納稅人請於通知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前往南灣財政局大樓地下、黑沙環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或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之收納處,或使用財政局移動應用程式“澳門稅務資訊Macau Tax”、“一戶通”或“商社通”繳納有關稅款。

倘於法定期間內欠繳經結算之稅款,即按上述訓令第六條規定進行催
局長
容光亮
二零二五年六月三日
更新日期:13/06/2025



通告

徵收房屋稅

1.二零二四年度獨一期房屋稅之徵收期為二零二五年六月、七月及八月。
2.倘納稅人仍未收到徵稅憑單,應儘快攜同去年稅單正本或影印本,到財政局大樓地下稅務諮詢中心、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或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之稅務接待補發稅單。此外,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的納稅人,亦可使用設置於本地區的財政局自助服務機補發其本人的徵稅憑單。
3.稅款可在徵稅憑單所指繳納月份之整個月內(即六、七或八月份),使用現金、票據、支付卡或電子方式繳納,繳納地點及方式如下﹕
-財政局大樓、珠光大廈、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或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收納處接受下列方式繳納房屋稅:
可使用中國銀行或大西洋銀行發出的信用卡或借記卡,澳門銀行發出之銀聯信用卡或借記卡,每次僅可使用同一張卡繳付全數,付款金額視乎發卡機構而定;亦可使用銀聯閃付卡及澳門通卡付款,付款總金額不可超過澳門元1,000.00元,亦可使用澳門中銀手機銀行、支付寶、廣發移動支付、工銀e支付、國際付、澳門錢包Mpay、豐付寶、UePay澳門錢包、銀聯雲閃付、微信支付,付款額按服務條款及細則規定。
-移動支付:
使用財政局“澳門稅務資訊Macau Tax”、“一戶通"或“商社通"移動應用程式掃瞄徵稅憑單上之二維碼或輸入憑單編號,可連結到“政付通”支付平台繳交稅款,包括澳門中銀手機銀行、BNU APP手機應用程式、豐付寶、廣發移動支付、工銀e支付、UePay澳門錢包、國際付、支付寶(澳門錢包)、澳門錢包Mpay、微信支付、支付寶(中國內地錢包)、銀聯信用卡及信用卡(Mastercard/Visa)支付。
-以下銀行櫃位:
中國銀行大西洋銀行
澳門商業銀行匯業銀行
廣發銀行中國工商銀行
澳門國際銀行大豐銀行
華僑銀行立橋銀行

 

-透過以下銀行之電子交易繳交:
中國銀行大西洋銀行
澳門商業銀行廣發銀行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國際銀行
大豐銀行華僑銀行
-透過銀行電話服務繳交稅款:
中國銀行大豐銀行

 

4.

以電子方式繳稅,由交易日起計兩年內,納稅人可自行下載電子收據:

-使用移動支付(“澳門稅務資訊Macau Tax”、“一戶通"或“商社通"應用程式),即時產生電子收據,納稅人可瀏覽或下載其本人的電子收據。
-經網上銀行及電話銀行繳款,由本局收納處完成核實收款後才產生電子收據供納稅人下載。
5.根據第22/200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及第三項規定,若於財政局收納處繳交稅款,支票的簽發日期不可逾繳納稅款當日之前三天,而支票抬頭須填上“財政局”。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若支票金額等同或超過澳門元50,000.00元,必須為保付支票。
6.本局亦接受以郵遞方式繳納稅款,納稅人可使用掛號郵遞方式將銀行本票、匯票或支票,連同貼上郵票及寫上回郵地址的回郵信封,且仍須遵守上述第5點有關以支票支付的規定,於稅單上所指繳納月份最後五個工作天前,寄往澳門郵政信箱3030號繳稅。另外本局不接受郵寄現金繳付。

 

7.

上述繳納稅款之方式及服務,不須附加任何手續費。

 

8.

為免增加輪候時間,請避免於最後日期繳納。

2025年5月23日
局長
容光亮
更新日期:27/05/2025




通告

財產移轉印花稅的豁免

根據第25/2024號法律通過的2025年財政年度預算案第十二條規定,於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內,豁免徵收購買作居住用途的不動產,所涉及的金額至$3,000,000.00(澳門元叁佰萬元)的相應印花稅。為此,特通告如下:

 

一、

凡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為受惠於上指豁免,須向本局遞交確認豁免財產移轉印花稅之申請書:

1.

成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以及;

2.

在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簽訂有關不動產的首份買賣文件或合同之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並不擁有任何不動產(如住宅、商舖、寫字樓、工業單位及車位等),但僅擁有一個車位除外。

 

二、

如自然人透過須課稅的任何文件而取得不動產,不論是否已在物業登記局登記,概視為擁有不動產。

 

三、

當屬夫妻共同取得不動產,且採用的婚姻財產制度為一般共同財產制、取得共同財產制或取得財產分享制時,夫妻兩人均須沒擁有任何不動產(但僅擁有一個車位除外),才有權享有上指豁免。

 

四、

如獲豁免的受益人於豁免日起計三年內,將有關不動產移轉他人(因繼承轉讓除外),豁免即告失效,該受益人須在移轉前,根據一般性規定繳納應徵收的印花稅,否則獲豁免者除須繳納所欠稅款外,尚須繳納按法定利率計算的補償利息及繳納倘有的罰款。

 

五、

倘納稅主體曾受惠於過往年度或本預算年度的相同稅務優惠,則不再享有上指豁免。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

 

更新日期:10/01/2025